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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紧急采购管理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6-09-15 09:53: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两部门规范紧急采购管理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近日联合出台《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能力,规范紧急采购行为。《暂行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的紧急情况下,使用预算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属于紧急采购。采购人在非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本单位应急预案或为应对不可抗力事件事先开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不属于紧急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紧急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为主。鼓励依托电子化系统,完善紧急采购物资品目和供应商信息,加强对接供需,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通过网上直接采购、电子反拍等程序,提高紧急采购效率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电子卖场开辟专栏,提供紧急采购物资品目和供应渠道等信息。

《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应根据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历史成交信息、市场供给情况等,确定紧急采购标的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等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确保需求清楚明确,便于执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供应的要求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应结合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时间紧迫程度、市场供给情况和供应商响应能力等因素,确定紧急采购的方式,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通过竞争择优选择供应商。因时间极为紧迫、市场供给渠道受限等原因,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供应商直接采购,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价格,明确合同条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采购程序。采购人可发出邀请书直接邀请供应商参与紧急采购。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或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缩短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时间。采购人可自行确定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数量。需要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等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

《暂行办法》提出,紧急采购原则上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后,报主管预算单位备案,无须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在保证采购需求和时效性的前提下,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有利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保护环境、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目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紧急情况下,紧急情况出现前依法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能满足应急处置和援救需要的,采购人可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添购或追加的采购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暂行办法》还强调,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收受贿赂、行贿、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的,要对负有责任的采购单位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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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6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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