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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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措施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
招标投标法迎修订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
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招标投标领域面临一系列突出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健全招标投标管理长效机制。为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据了解,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共6章79条。修订草案压紧压实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评标专家条件,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建立专家遴选、考核评价、动态调整、清退出库等日常管理机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终身负责。
修订草案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将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修订草案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作出规定。推进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修订草案改进评标标准和方法,防止简单以最低价中标,鼓励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不仅考虑价格因素,还要考虑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支出的成本,提高招标项目整体效益。进一步限缩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同时增加规定,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修订草案在总则中对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等作出规定。增加规定出台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要求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以防止所有制形式等歧视,破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隐性壁垒。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等信息,明确招标投标资料应当保存至少15年,对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作出规定,防止“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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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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