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着力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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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着力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发布3起政采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武鑫报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发布3起典型案例,涉及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当事人擅自变更采购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旨在引导政府采购各方主体严守法律底线,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在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案中,采购人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物业管理服务,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连续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财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对采购人下发《政府采购监督提示函》。
在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案中,采购人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装备,某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在结果更正公告中,该公司的中标状态被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应采购人要求”。经查,中标供应商给出的弃标理由为“因配件缺货,未能按约定时间到货,无法履行中标人义务而放弃本次中标资格”。财政部门认为,该弃标理由并非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正当理由。该做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中标供应商罚款5987元的行政处罚。
在当事人擅自变更采购合同案中,采购人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设施设备,某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提出变更中标产品申请,采购人违法予以批准。随后,双方擅自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中标品牌。财政部门认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属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第七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财政部门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予采购人警告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给予中标供应商罚款9761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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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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