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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中”“限投”合规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6-05-21 18:20:3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限中”“限投”合规吗

■ 本报记者 郑杨

问题

近日,有读者向《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咨询: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其中有3个采购包,能否要求供应商只能中一个,又能否要求供应商只能投一个?

回答

关于第一个问题,专家们一致表示,采购文件要求“只能中一个”,即“兼投不兼中”是可以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告诉记者:“采购文件可以允许供应商投多个包、中多个包,也可以规定供应商可以投多个包、只能中一个包。这个法律没有限制,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己设置。”

同时,记者查询财政部国库司网站,其中针对“留言编号:9124—3660205”的问题,其答复为“为了项目实施质量考虑,采购人可以在多标段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

“要求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只能中标一个采购包,一般是采购人为了提升履约效率而做的安排。”辽宁省财政厅佟克胜向记者解释。

而关于“兼投不兼中”这个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是如何体现的,又如何能够确保其合规?北京怀安正元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憬清告诉记者,《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在此基础上,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供应商可以同时投多个包,但最多只能中其中一个包”,并需要阐明理由,例如防止供应商过度集中履约风险、促进中小企业参与等。该约定属于对中标结果的合理限制,并不剥夺供应商自由选择投哪个包的权利。

在采访过程中,专家一致表示,虽然不限制供应商投哪个包的权利,但在约定“限中”的前提下,供应商如果同时中标了多个包,应该由招标文件约定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具体到底中标哪一个包,而不是由供应商自己选。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原调研员马正红告诉记者,实践中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本项目分几个包;供应商可兼投,但最多中1包;多包排名第一时,可以按包号从小到大(或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包,其余自动失效。或者先评哪个包,中标的单位在后续采购包打分时剔除。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因此,在实行‘兼投不兼中’规则时,采购人必须确保每个采购包在排除前序已中标供应商(或已作为中标候选人)之后,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仍不少于3家。为此,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各采购包的评标顺序,并规定在前序包中已中标的供应商,在后续包组的符合性审查中作否决处理,不得进入综合打分阶段。至于实际需要多少家供应商参与,取决于各供应商的投标策略以及评标顺序。”苏憬清说。

苏憬清进一步举例说明:若项目分为3个采购包,评标顺序为包1、包2、包3,且所有供应商均选择投全部3个包,则包1:至少需要3家合格投标人,其中1家中标;包2:由于包1的中标供应商在包2中被剔除,包2至少需要另外3家合格投标人,因此参加包2的投标人总数至少为4家;包3:包1和包2的两家中标供应商均被剔除,包3至少需要另外3家合格投标人,因此参加包3的投标人总数至少为5家。若部分供应商未投所有包,则所需供应商数量可能更多。

关于“只能投一个包”的问题,佟克胜强调:“一般来说,应该允许供应商参与任意包组,不能无理由剥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供应商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投标范围的权利。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项目具有特殊性且采购人能够提供充分合理的论证,否则限制供应商只能投一个包,实质上是对供应商投标自由的非法限制,会减少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苏憬清表示。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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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3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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