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 如何判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性

如何判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性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6-04-21 08:57:2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如何判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性

王永锋

某单位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就设备运行维护服务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综合维修工必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供证件复印件。2026年4月10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参与投标的4家供应商的相关证件信息存在不同情况,具体如图1。

对于如何认定4家供应商证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内部产生了分歧。

针对供应商A的情况,第一种意见是该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完成复审且在有效期内,应认定有效;第二种意见是虽在有效期内,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应认定无效。

针对供应商B的情况,第一种意见是该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应认定有效;第二种意见是该供应商未提供复审证明,应认定无效。第三种意见是该供应商未提供复审证明,应先澄清是否完成复审后方能认定是否有效。

针对供应商C的情况,一致认为该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且未到复审时间,应认定有效。

针对供应商D的情况,第一种意见是该供应商提供了非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应认定无效;第二种意见是应认定有效。

最终,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供应商A和供应商C的证件有效、供应商D的证件无效,供应商B澄清后再认定其证件是否有效。

问题提出

评标委员会应当如何评判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性?

问题探讨

——特种作业操作证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原30号令)第三条明确了特种作业的定义、范围及从业人员,并在第五条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涉及的综合维修工,在服务过程中需要对3千伏(kV)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属于原30号令规定的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依法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原30号令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原30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由此可见,只有由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为应急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的合法有效证件。因此,在本案中,供应商D提供的某培训机构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非法无效证件。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要求。根据原3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周期有每3年复审1次的“一般规则”和每6年复审1次的“特殊规则”。实际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特种作业操作证中注明的“应复审日期”来判断该证是否属于应当完成复审的范畴,并依据是否复审合格来判断该证是否继续有效。

原3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原30号令在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的6种情形,在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后可以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的4种情形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3种情形。因复审或延期复审符合原3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等原因导致其实际完成复审日期在应复审日期之后,则该证在应复审日期至实际完成复审日期期间无效,在实际完成复审日后继续生效。在本案中,供应商A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虽未在应复审日期前完成复审工作,但该证已于2023年6月25日完成复审,故该证自完成复审之日(2023年6月25日)至有效期截止日期(2026年5月25日)内有效。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时已复审完成的事实判定该证有效,而不能根据其完成复审日期晚于应复审日期判定该证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新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新19号令)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新19号令取消了“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的要求,改为“每6年换证”,明确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换领新证。届时,应复审日期在2026年6月1日之前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仍须按照原30号令的规定完成复审工作,证书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换证;应复审日期在2026年6月1日之后(含6月1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则按照新19号令的规定,不再进行复审工作,证书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换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评判规则。客观公正的评审是政府采购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关键。只有坚持把评判标准建立在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方能让各方当事人信服、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为了更加简单清晰、科学准确地评判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尝试从以下3个维度入手。

一是依据证件式样判断证件的合法性。根据《关于更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的通知》,该证现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的统一式样和规范。以本案为例,评标委员会可以从证件的式样、证号、有效期、签发机关、应复审日期等关键信息入手,初步判断供应商A、B、C提供的证件是合法证件,而供应商D提供的证件是非法证件。

二是根据应复审日期分析证件的有效性。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性与应复审日期紧密相关。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确定证件有效期限的截止日期不早于评审日期的情况下,结合应复审日期和评审日期进行综合研判。如应复审日期在2026年6月1日之前且早于评审日期,评标委员会需要判断该证是否完成复审;如应复审日期在2026年6月1日之前但晚于评审日期,评标委员会无需判断该证是否完成复审;如应复审日期在2026年6月1日之后,该证不再需要复审。以本案为例,供应商A的证件有效、供应商C的证件有效,而供应商B的证件则需要进一步确认。

三是通过官网渠道核查证件的真实性。目前,特种作业操作证实行全国统一查询。对于存有疑义的证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登录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或登录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查询核实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如在本案中,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复审证明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宜因供应商B未提供复审证明就直接认定供应商B的证件无效。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律链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有关条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有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换领新证。

《关于更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的通知》有关内容

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和规范》,使用应急管理部统一配发的二维码编辑系统印制实体证书,严禁更改,确保证书样式全国统一和通用。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25期第4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