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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6-03-30 20:01: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闻一线

湖北明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湖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配置标准》),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活动作出全面规范,明确配置上限与采购要求,超标采购须经审批。

《配置标准》明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实行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三项控制”。各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时,须严格按照《配置标准》确定的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性能要求执行,不得超数量、超价格采购。采购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采购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在采购预算编制环节,单位应当根据《配置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配置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应以《配置标准》为依据。

对于确需超数量、超价格上限采购的特殊情形,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更新的,《配置标准》明确,单位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

在资产使用与更新环节,《配置标准》规定了最低使用年限要求,并明确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配置标准》还明确,专业性、涉密性设备应按照国家、行业及保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配置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家具的配置标准,但数量与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本标准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本标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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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2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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