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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充电设施新规3月起施行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6-02-12 10:42: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公共机构充电设施新规3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付娟报道 近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及运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公共机构充电车位占比不低于总车位的25%,为各级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与运行提供统一、规范的操作依据。新规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设备配置方面,《指南》明确,公共机构充电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整体车位的25%,其中直流充电桩占比20%—40%,交流充电桩占比60%—80%。直流充电桩单枪功率宜选40kW—250kW,需具备恒功率、有序调控功能,宜支持V2G车网互动;交流充电桩单枪功率宜为7kW,同样要求具备有序调控与通信功能。同时,箱式变压器容量按充电桩总功率的1.25倍配置,兼顾安全与成本控制。

在建设模式上,《指南》提供多元选择,包括公共机构自主投资、引入企业投资、BOT模式(建设—运营—移交)及其他模式。其中BOT模式明确协议期满后设施无偿移交,解决资产归属问题。施工单位需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竣工前须经CMA或CNAS资质第三方检测。

在运营管理环节,《指南》要求充电设施用电独立计量,非公务用车用电不计入机构用电量。公共机构可委托运营企业管理,企业需制定服务规程、监控充电状态、购买相关保险,并宜支持多种支付方式。有条件的公共机构还应向社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且所有设施需接入国家或省级监测平台。

在安全管理方面,充电设施须满足《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等国标,2026年8月起新建、更新的设施须具备CCC强制性认证。公共机构需建立安全责任制,强制建立“僵尸桩”退出机制,对无法修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及时报废。运营企业需实时监控充电参数,每年至少1次安全巡检,室外无人值守站优先配备图像识别火灾报警装置。用户隐私数据需加密存储,数据传输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交换运行数据。此外,还需成立应急小组,制定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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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10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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