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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资料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6-01-16 08:57:0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提供虚假资料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案例回顾

近日,某县财政部门收到本县N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关于N镇道路硬化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废标说明》。废标说明中列明“……道路硬化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下称该道路项目)成交公告公开后,发现成交供应商X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刘某有在建工程,故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通过综合研判,财政部门同意对该道路项目作出的废标处理意见。但X公司因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财政部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调查期间,检查组共收集到4组主要证据资料,一是《N镇道路硬化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明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资格条件。二是X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刘某同时期担任某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桩项目的项目经理。三是X公司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中显示“发生此问题,主要是因为公司内部管理不严格,负责编写响应文件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导致,误将正参与在建项目的刘某错列为该道路项目的项目经理”。四是通过“四库一平台”查询并实地核实,X公司现有刘某、王某、朱某、李某和赵某等5名执业注册建造师。在X公司参与该道路项目投标期间,除刘某外,王某、朱某、李某和赵某等4人均无在建项目。

综合现有证据,X公司提供虚假资料问题基本成立。但对该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调查组内部发生分歧,有的人认为X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有的人则认为,X公司虽然提供了虚假资料,但该行为并非由其主观故意造成,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N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的违法行为成立,但N公司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缘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最终,财政部门向X公司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加强公司合规管理,提升公司内部治理水平。同时,N镇人民政府因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到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向其下达《提醒函》。

处理理由

对X公司作出如此处理决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调查期间,X公司积极配合谈话询问,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快速厘清事实,节省行政资源提供了较大帮助。二是X公司拥有5名执业注册建造师,其中4人同时期无在建项目,完全满足该项目的资格条件,主观上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故意。三是近期X公司未受到过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该违法行为为初次发生,且调查期间X公司就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综合上述多种因素,调查组内部形成统一意见,对X公司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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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0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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