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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政府采购

栏目: 阳光副刊,电子报 时间:2025-12-19 09:20:5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创意实验室】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政府采购

■ 雍秦权

前段时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与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反垄断法》不同,作为一部全面调整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点外卖时,随餐附上一张“好评返现五元”的小卡片,这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超市中买的牛奶包装,如果包装类似引人误导,也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关于我们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也会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呢?

最容易想到的,大概是商业贿赂。这些年,政府采购领域查处行贿受贿的案例并不少见——有的供应商为了拿到合同,直接向采购单位负责人、评审专家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送财物、给回扣、赠干股,也有的方式更隐蔽,比如邀请“共同投资”、提供车辆房屋免费使用,甚至安排子女入学等。《反不正当竞争法》说得明白:经营者不得通过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而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正好对应法条中那几类“不能收”的对象。

虽然《政府采购法》也涉及禁止贿赂的问题,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得更全面、基础。更重要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主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这个过程可以独立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

再就是商业诋毁。实践中有个别供应商会匿名举报竞争对手资质造假,但查下来并不属实。也有的供应商会散布谣言称对手产品存在重大缺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确:“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外,被诋毁的竞争对手可以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个维权路径也是完全独立于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程序的。

还有一种很少见的类型,就是侵害商业秘密。实践中有的供应商会通过贿赂、利诱、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竞争对手关于投标方案、核心技术、成本测算等商业秘密。尤其是投标报价,属于商业秘密现在没有什么争议。如果这些商业秘密是采购人泄露的,构成共同侵权,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样的,权利被侵犯的竞争对手可以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这同样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救济渠道。

政府采购活动不只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专场”,它同样绕不开《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作为供应商,一定要有全面的法律风险意识,多了解相关规定,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总之,不正当竞争的“坑”其实离政府采购并不远。只有熟悉规则、守住底线,企业才能在公平的赛道上跑得更稳、更远。阳光采购,离不开每一个参与者的诚信与守法——毕竟,良性竞争,才是真的好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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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95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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