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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公车维保服务框采的考量因素探析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5-11-07 09:46: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探讨】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公车维保服务框采的考量因素探析

■ 王召伦

在公务用车维保服务框架协议采购中,常有企业(本文亦指供应商)提出质疑,为何维修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却还能成为入围供应商?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后得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属于法定禁入情形,如要禁入,则需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特点,在征集文件中依法明确约定。笔者认为,为提高公务用车维保质量、保障人身安全、防范安全隐患、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最好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框架协议采购重要考量因素,以推动车辆维保市场健康发展。

何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存在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实施的信用约束措施。有以下四种情形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有何作用

2025年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明确提出,要在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信用约束功能,是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一种警示和惩戒。即向社会公示企业存在的问题,以降低其社会评价,增加其交易成本,从而促使其纠正失信行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良好的信用记录。这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纠正失信、依规恢复”的机制,有利于推动企业诚信经营,优化市场环境。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为何法不入禁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也不属于《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情形。因此,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不能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一种信用约束手段,其惩戒性是客观存在的。向社会公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市场信誉和交易机会产生负面影响,可以促使企业规范经营。

企业经营异常对车辆维保服务有何风险

总的来说,企业经营异常虽法不入禁,但却是企业内部管理失序的显著预警信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多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这直接反映了企业在财务透明度、内部治理、信息管理上的系统性缺陷。对普通服务项目而言,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能影响不大,但针对公务用车维保服务来说,却不可相提并论。因其涉及复杂的技术流程、配件质量管控以及安全责任追溯等方方面面,管理混乱的企业难以保障维保过程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容易诱发安全隐患。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因地址异常而“失联”,可能导致紧急维保响应延迟、质保服务无法履行,危及公务出行安全与效率;如“年报未报”则时常伴随财务混乱、债务风险,在配件采购、技术投入、员工培训等方面捉襟见肘,维保质量与安全标准难以保障;如果出现未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等“信息隐瞒”行为,则暴露其漠视法定责任、规避监管的倾向,在车辆维保中,同样可能存在隐瞒使用不合格配件、简化关键工序等高风险行为。机动车维保直接关系到车辆机械性能与行驶安全,属于高风险技术服务领域。若企业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则该企业很有可能难以持续提供可靠安全的维保服务。

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有何必要性

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质量。当前对企业法定禁入情形(如严重违法失信)门槛较高。企业经营异常通常意味着其在经营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经营异常名录作为中早期风险信号,可以帮助征集人或服务对象在“重大损害发生前”识别存在管理缺陷的企业,实现风险关口前移,降低采购风险。车辆维保质量直接关系到车辆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如果维修企业存在经营异常,可能导致维保质量不达标或服务不及时等问题。相反,拥有良好持续经营记录的企业,通常在技术投入、人才储备、流程管控上更具优势,维保质量和时效性等方面将得到更好保障。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优化市场环境。车辆维保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将经营异常名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可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淘汰信用不良的企业,向市场传递重视企业信用信息的信号,促使企业更加重视自身信用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更多机会,对存在经营异常的企业进行适当限制,市场主体会更加重视信用管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从而推动整个市场环境的优化,促进市场从价格竞争向质量和信用竞争转变,推动维保市场健康发展。

如何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一是明确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持。今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国家标准中,明确将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为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基本类别之一,为实施联合惩戒提供统一数据基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应当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第十一项也明确要求,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由此可见,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得到了上位法的支持,使其超越单纯的自由裁量范畴,成为征集人或服务对象应履行的审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还赋予了征集人根据项目特点设定企业特定条件的权利。当项目涉及重大安全关切(如车辆运行安全、乘员人身安全)时,征集人设定旨在筛选具备持续、稳定、合规经营能力企业的条件,具有充分正当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等内容。据此,征集人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在征集文件中设置关于经营异常名录的具体考量要求。

二是分情形、分阶段、分梯度设置考量因素。笔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等平台,随机检索查阅了四川、安徽等省共计30个车辆维修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发现只有安徽省灵某县某机关、四川省南某县某公司的车辆维保项目,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禁止入围情形,项目比例占统计数据的6.7%。可见,在车辆维保服务框架协议采购中,对维保企业经营异常情况的考量很不充分。

根据维修市场和项目特点分情形设置考量因素。征集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等方式,充分了解本地车辆维保企业经营情况、市场培育情况以及维保服务质量等基本情况,综合考虑将经营异常名录作为资格条件,还是符合性审查内容,抑或是评分因素。如果本地特种车辆较多或维保企业较多,为充分竞争、保障安全,可以据此提出更高的要求,将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一段时间内(如1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作为“特殊资格条件”或符合性审查内容之一。如果一般公务用车维保项目或本地维保企业较少,可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重要评分因素(本文不讨论车辆维保项目是否适用质量优先法),并在“履约能力”或“信誉”等评分项中设置明确分值权重(如3—6分),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予以扣分,未被列入或已及时移出名录的给予满分或相应分数。

根据项目实施过程分阶段设置考量因素。除了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以及综合评审阶段,可以对企业经营异常情况进行考量外,还可以在入围管理或合同履约阶段进行考量。例如,可以在征集文件中明确约定:征集人或服务对象应当持续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出现经营异常可能影响履约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诸如清退或不予授予合同等管理措施;在合同授予阶段,采购人或服务对象应当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没有经营异常的企业作为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根据经营异常情形分梯度设置考量因素。如果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评分因素,可以根据经营异常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分值。如,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得满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已申请移出的扣一定分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申请移出的扣较多分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存在严重问题的该项不得分。

有关注意事项及建议

——注意事项。一是注重时效性考量。应重点关注近2—3年的经营异常记录,对已及时纠正且无新问题的企业,应给予纠偏机会,避免“一票否决”“罚大于过”。二是注重差异化评价。区分列入经营异常事由的严重程度。例如,“地址失联”比“年报未报”可能对服务的连续性与及时性影响更直接,可在评分或资格设定上体现差异。三是明确信息核查渠道。应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官网实时查询结果为准,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及时。

——相关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经营异常名录在政府采购中的法律地位和应用规范,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指导征集人或服务对象规范应用经营异常名录。二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查询机制。加快建成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实时查询。征集人或服务对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企业的经营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为后续采购提供参考。

总之,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框架协议采购重要考量因素,绝非无谓增设入围门槛,而是基于公务用车维保服务内在安全属性与风险防控客观需求的必然要求,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精神的深化落实,也是推动政府采购从“程序合规”向“价值双优”跃升的重要举措。

(作者单位:四川省什邡市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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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83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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