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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参数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合理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11-04 09:46: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非重点参数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合理吗

■ 本报记者 郑杨

近日,有读者向《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咨询,有一个环卫车辆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要求项目的非重点参数以国家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如此要求对供应商是否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针对这一争议,大多数专家认为,单凭该要求并不能直接判定对供应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但有两个争议点需要采购人对其进行合理解释。

一方面,从招标文件中所称的“国家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来看,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王永锋表示,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或相关佐证材料来证明其产品符合技术要求,这一做法本身是合法合规的,但该招标文件可能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对“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的理解是否存在歧义。通常情况下,只要是合法成立的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都应被视为国家认可,而对其“权威性”则可能存在争议。

在实践中,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告诉记者,检测机构主要包含两类:一是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该资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确保检测机构具备开展检测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法律效力,其出具的报告可用于司法诉讼、政府监管等场景。二是具有CNAS资质的机构,该资质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代表机构技术能力达到国际标准,其出具的报告在国际范围内具有互认性。但对于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其他技术证明材料”,杭正亚表示,这个范围则比较广泛。

另一方面,还需要看该参数是否属于行业通用标准以及满足采购实际功能需求。否则,最终可能出现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完全符合要求的情况,而其他供应商可能并未开展该项检测。王永锋说:“也就是说,该招标文件所设定的指标以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可能是某个厂家特有的检测报告。如果这项要求并非普遍强制性的检测项目,那么还需评估留给供应商的检测周期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对此,杭正亚表示,如果要求供应商在招标文件公布后短时间内提供需要特定周期才能完成的检测报告,而新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也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测,则可能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待遇。

一位业内专家还向记者解释,参数要求通常源于项目的实际需要。某些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确实需要相关检测认证报告来确保产品质量。判断其合理性的重点在于,要求提供的检测认证报告和技术材料是否与项目需求具有直接关联性,以及其要求程度是否与项目规模、重要性相匹配。

“所以,判断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到底是否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我认为,一是看其是否为通用标准,二是在市面上是否具有竞争力,三是看检测周期是否合理。”王永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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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8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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