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如何告别粗放式发展
【本期关注】
代理机构如何告别粗放式发展
■ 周玉保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提供专业化服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赢得了财政监管部门和委托人的点赞。但是,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笔者发现,代理机构存在粗放式发展,不仅数量多、规模小,而且不乏僵尸机构,数字化应用不够深入等问题凸显,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亟待予以规范。
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印发,主要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或细则。
一是建立培训考核机制。由于市场的自由度提高,代理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同时各种问题相伴而生。目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还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部分代理机构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直接从事代理工作,出现各种各样的违规行为。为落实“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要求,财政部门应肩负起加强对代理机构业务培训与考核的责任,探索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考代训、以考促学,借助网络技术实行季度考核,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鼓励代理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第三方提供的业务培训,引导代理机构逐步走上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道路,实现行业发展良性循环,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二是建立信息更新机制。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人员及评标场所变动、人员社保缴纳等信息更新不及时,不仅影响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而且阻碍对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落实代理机构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的要求,应建立信息更新机制,明确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根据工商注册地不同,分别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地分网完成登记信息更新,代理机构在两网的信息应保持一致。逾期登记信息或不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将暂停其相关操作权限或将其暂时移出名录。
三是建立代理机构退出机制。如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缺失、从业人员社保信息不按规定时限更新等,经系统推送限期完善通知仍不执行的,进行定期清理;对于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收回相关操作权限,集中清理并定期通报;对经查证已注销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经公告后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收回系统操作权限。若代理机构要主动退出,代理机构应出具所代理项目的清单,向采购人移交所有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后,可以通过模板式申请书向财政部门申请退出代理行业。
融监管于服务 营造风清气正采购环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制度形式确立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机制。
合理确定检查范围。《暂行办法》明确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实行分级分类的检查模式,财政部门要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五类代理机构检查名册,确定年度对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数量。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压实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管责任。
检查过程规范有序。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进行现场核查。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要进行多维度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融合监管共发力。融合“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探索“双随机+重点核查”监管模式,监管部门随机抽取项目检查,同时对重大项目(如政府采购超5000万元以上)进行全流程专项监督检查,扎牢织密代理机构监管之网,充分发挥监督检查“预警器”作用。除年度安排一定数量的定期监督检查外,对日常工作中质疑投诉案件处理、信访举报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还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做到对苗头性、倾向性、隐患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堵塞漏洞,及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进而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时效性。
构建履职评价体系 推动各方诚信履职
笔者认为,应完善政府采购诚信评价体系,探索建立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的诚信履职评价体系。
评价对象全方位。诚信履职评价以单个政府采购项目为基础,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即“四方”之间进行互评,对评价对象参与项目评价结果进行累计,客观反映评价对象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诚信履职状况。采购人由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分别实施评价,代理机构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评审专家分别实施评价,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实施评价,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实施评价。
评价内容客观可操作。以政府采购监管系统为载体,从项目采购全流程各个环节,梳理出政府采购全流程中的评价节点和评价指标,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政府采购诚信履职评价内容,全面覆盖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履职行为、专业技能知识储备、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等。分项进行正面或负面清单列举,量化、细化分值,减少或杜绝主观臆断分值比重,促进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依法履职。评价主体对评价内容承担责任,惩处恶意评价、虚假评价。
评价结果可运用。遵循“诚实守信、及时准确、共建共享”的原则,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即可进行履职诚信评价,供应商于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完成评价。财政监管部门适时公开“四方”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经研判如有违法违纪的情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如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分值低,采取约谈提醒、警告、降低抽取概率、停止抽取、解聘等措施,促进提升评审专家专业水平,进而提升评审工作质量。
利用智能化技术 实现代理更规范 更高效
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政府采购智能化改革的背景下,深度融合“制度+技术+经验”,政府采购将依托大数据,利用智能化技术实施项目采购,让项目执行更高效、更公正、更规范。
搭建AI智能采购模型。在现实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较难对产品质量和性能的关键指标等方面进行科学客观系统描述,导致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缺陷。因此,应将采购政策法规嵌入平台,将规章制度、办法、财政部意见回复等通用知识点“投喂”给智能平台,还要嵌入属地政策文件和本地化流程指引,以“采购人参谋”为核心定位,构建 “通用+差异”双数据库。服务采购人有效落实各类政府采购政策、科学制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避免资源浪费,实现“问答属地化、政策实施属地化、实践操作属地化”的精细化服务,破解传统政府采购服务模式面临信息碎片化、咨询低效化、监管被动化等痛点。
持续推进电子化采购。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将区块链技术的不可逆、透明等特点,应用于政府采购流程中。督促代理机构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评审场地建设、可视化监控系统及信息化设备部署须满足电子化采购系统运行标准。探索电子化交易场地共享共用模式,尚未建设电子化交易场地的社会中介机构,可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约场地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在其他符合电子化交易开展要求的场地开展采购活动。实现采购活动操作留痕、全过程可追溯,预防腐败和滥用职权,促进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如利用电子招标、远程评审、电子合同等,减少人为干预,降低腐败风险。
构建质疑投诉举报数据库。当前大数据背景下,财政监管存在一定局限,存在数据共享不畅通、数据获取受限等问题。构建质疑投诉举报数据库,有利于数据畅通和共享,在技术层面帮助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管。一方面,该数据库能够实现知识共享,数据库中的数据能够有效还原质疑投诉举报事件的全貌,包括问题及答复的描述,为以后类似问题的答复提供参考。另一方面,该数据库能够提供负面清单,分析其答复存在的问题,形成负面清单,从而调整答复和处理方式方法,进而减少投诉事件的数量,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提供保障。
代理机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供应链效率的关键角色,其健康发展需解决合规性、专业性、利益冲突等核心问题。未来可通过“制度约束+技术赋能”的综合治理路径,推动代理机构从传统的“程序执行者”进化为“供应链价值创造者”,实现从“小散弱、杂无缺”状态完美蜕变、华丽转身。
(作者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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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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