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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探索“集零为整”模式发挥规模效应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5-10-21 09:53: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采购动态

浙江宁波探索“集零为整”模式发挥规模效应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鼓励采购人对相同或类似采购需求的项目进行联合、带量集中采购,通过“集零为整”模式,发挥采购规模效应。

《指引》明确,带量集中采购是指在已落实预算资金的前提下,不同预算单位由于具有共性采购需求,对汇总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同一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主体,开展同一品目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符合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项目,涉及基本公共服务或公共安全领域、社会关注度高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自上而下系统推进的项目,涉及上级补助、国债、专项债等资金统一安排的项目等情形之一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共性采购项目,应开展带量集中采购。

《指引》规定,带量集中采购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两类,各参与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一家参与单位或上级单位作为牵头单位。采购单位包括市、区(县、市)多级的,原则上以上级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带量集中采购主要方式包括统采分签、统采统签和框架协议。其中,统采分签是指不同预算单位分别已落实预算资金,需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由牵头单位合并需求后统一采购,不同预算单位再分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各自支付资金。统采统签是指不同预算单位需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由牵头单位汇总采购需求并落实预算资金、开展采购、签订合同。框架协议是指不同预算单位分别已落实预算资金,需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牵头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其他预算单位在此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供应商并签订合同。带量集中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购单位将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指引》提出,牵头单位在组织统采分签带量集中采购活动时,应及时通知参与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项目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补充合同。各采购单位在带量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如下行为:采购计划备案完成、采购公告发布或采购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退出带量集中采购活动或中止带量集中采购活动;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按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验收,不按时支付合同款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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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78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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