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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张冠李戴”致中标无效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9-12 09:52:3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检测报告“张冠李戴”致中标无效

■ 林日清

中标供应商J公司为响应评分项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所投产品无关,该评分项不应得分。该项得分变化影响了项目评审排名和采购结果,该如何处理?专利证书因未续年费失效,专利权终止,是否应视为虚假材料?

基本案情

G局靶场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J公司中标。Y公司对该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该项目已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暂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1:结果公告披露的场地监控产品品牌为DW,该品牌的制造商实际不具有项目所需监控产品的研发、生产能力。品牌所有人J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均未涉及监控设备,不具备监控产品的生产销售资格。结果公告披露的场地监控产品品牌还包括HK,经投诉人核实,HK厂家没有与结果公告一致的相关型号产品。投诉人认为,J公司提供的DW品牌监控产品的检测报告极有可能是虚假的,HK品牌监控产品的检测报告也应是虚假的,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J公司所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真实性、有效性提出质疑并投诉。投诉人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网站,J公司所有专利均处于未缴年费终止失效状态。J公司为获取商务评分项2—6“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备靶场控制系统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的分值,极有可能提供已失效的专利证书且未作说明,以此骗取评分加分。投诉人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网站,J公司所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符合“靶场控制系统”相关的仅有2项,分别是:多功能战术射击集中控制系统、精度射击训练总控制,为获取评分加分,极有可能提供虚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投诉请求:本次采购活动予以废标处理,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综上,该项目中标无效,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J公司针对25米射击线战术靶场“场地监控”投标产品的品牌为KH、DW,但其提供的检测报告标明的送检单位与生产单位均为J公司,检测报告中无样品品牌、型号。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1—10的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响应25米射击线战术靶场项下“场地监控”所投产品对应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否则不得分。投标人J公司响应该评分项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所投产品无关,该评分项不应得分。经查阅该项目评分表,J公司在技术评分项1—10得分3分。J公司该项得分变化影响该项目评审排名和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1关于J公司投标25米射击线战术靶场项下“场地监控”产品的品牌型号与检测报告不对应的投诉事项成立,关于J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的投诉事项则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2—6载明:“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备靶场控制系统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投标人需提供专利证书有效复印件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针对商务评分项2—6,J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经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J公司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均处于“未缴年费终止失效”状态。经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J公司提供的3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查询结果一致,软件名称分别载明为:精度射击训练总控制、多功能战术射击集中控制系统、靶场综合管理系统。经查阅该项目评分表,J公司在商务评分项2—6得分3分。因此,J公司提供的3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真实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因未续年费失效,评审委员会未予评分。专利过期,只是失去国家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发明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本身客观存在,不应视为虚假材料。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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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6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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