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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近期任意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合理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9-08 11:37: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要求提供“近期任意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合理吗

■ 本报记者 郑杨

问题

近日,有供应商向记者反映,在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中,发现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近期任意3个月社保缴纳的证明,请问设置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回答

业内专家指出,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来看,供应商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这是保证供应商顺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前提。

供应商疑惑之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提供缴纳证明的行为是否合理;二是提供近期任意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的要求对于新成立企业是否具有歧视性?

业内专家认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财税高级经济师蒋守华告诉记者,目前,大部分地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时,实行承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承诺函即可,不需要提供具体的证明材料。

“目前很多省市采购文件对于供应商是否具有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一般是要求其提供承诺函。这样能够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和时间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安徽省芜湖市政府采购科陶苹对记者说。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部分地区还未落实承诺制,因此采购文件仍设置社保缴纳证明来筛选合格供应商。

提供近期任意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的要求,对于新成立企业是否具有歧视性?蒋守华认为,《通知》规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也明确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设置此类要求,可能构成对新成立或经营年限较短企业的歧视性待遇。

针对该情况,记者查询到有网友曾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咨询留言栏目留言:“成立不到一个月的公司无法提供税收及社保缴费证明资料,能否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如果能,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无论新老企业,只要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新开办的企业如果还没有开展经营,无法提供已经缴纳税收证明的,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作出说明即可。”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正亚建议,考虑到新成立的企业,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以添加一条“成立未满3个月的单位除外”,这样更为合理。

若供应商在承诺函中已承诺缴纳社保,但实际公司没有缴纳社保,对于这种情形,陶苹表示,这种行为构成了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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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67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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