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信息孤岛 解锁采购数据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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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信息孤岛 解锁采购数据潜能
■ 宋军
从8月1日起,《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它在破除数据壁垒、提升行政效能、强化数据赋能、规范数据管理和激活数据价值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以制度创新破解数据共享难题,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从“部门私有”向“国家战略资源”的转变,也为数字化时代的治理变革奠定了法治基石。
政府采购数据是政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也为加强政府采购数据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政府采购数据是政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数据作为政务数据的重要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决策行为、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供给情况。政务数据涵盖行政、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而政府采购数据因其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市场交易行为及公共资源配置,具有高度的公共属性和战略价值。
《条例》将政务数据定义为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数据资源,而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履职的重要方式,其数据自然成为政务数据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政府采购数据不仅体现政府治理的透明度,而且还为政策制定、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优化提供关键依据,其共享与利用是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
政府采购数据的定义与内容范畴
政府采购数据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经过采集、处理的数值集合。
政府采购数据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数据库,不仅涉及面广,而且专业性强,如果按所属性质来分的话,可以分为十大类。一是政府采购监管数据;二是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数据;三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数据;四是政府采购项目数据;五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据;六是政府采购供应商数据;七是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数据;八是政府采购救济数据;九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数据;十是国际经济组织和国外政府采购数据。
这些数据既包括法定公开信息,又包含内部管理数据,其多源性、动态性和关联性使其成为政务数据中极具分析价值的子集。
政府采购数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数据不仅在范畴上涵盖了采购活动的全流程信息,更在实际作用中深度关联着采购行为的规范与效能。政府采购数据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数字镜像”,其重要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规范采购行为,通过数据留痕和公开透明,遏制暗箱操作与权力寻租;二是提升采购效率,数据共享可减少重复审批,优化流程设计;三是支撑科学决策,历史采购数据的分析能为预算编制、供应商选择和政策调整提供依据。此外,数据驱动的采购监管能够实时识别异常交易,强化风险防控。根据《条例》,政府采购数据的标准化管理与共享是实现“阳光采购”和“智慧采购”的基础,也是完善政府采购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基于《条例》的政府采购数据管理框架
《条例》要求政务数据实行目录化管理、分类分级保护和动态更新机制。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数据的管理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纳入统一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数据责任主体。政府采购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二是根据敏感程度分类分级,如涉密项目数据需限制共享,而公开招标数据可无条件共享;三是建立数据质量标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四是规范共享流程,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按需调用。《条例》还强调“一数一源”,避免数据多头采集,从而解决政府采购数据分散、口径不一的问题。
政府采购数据的收集、筛选与甄别主体
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数据在规范行为、提升效率等方面的多重价值,首先需要明确数据全生命周期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分工与协作边界。
政府采购数据的收集适用“原产地”原则,即数据第一次发生时由谁负责,则由谁收集。采购人作为重要当事人,也属于大部分数据产生的源头,所以负责原始数据的采集与初步校验;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负责整合项目全流程数据,确保逻辑一致性,所以他们也是政府采购数据的收集责任人。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则承担数据汇聚职责,依据《条例》制定技术规范,对数据进行清洗、去重和标准化处理。
第三方审计和监管机构可参与数据质量评估。而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民调机构则协助做好政府采购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这种多主体协同机制既能保障数据真实性,又能避免权责不清导致的共享障碍。
明确了各主体在政府采购数据收集环节的责任分工,为数据的源头把控奠定了基础。但收集而来的海量原始数据仍需经过系统化的加工处理才能释放价值,如何高效实现这一过程呢?区块链和AI技术为政府采购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撑。
政府采购数据的目录化与标准化实践
为实现数据高效共享,政府采购数据需按《条例》要求编制详细目录。例如,在“数据项”层面,需细化至合同金额、供应商名称、商品技术参数等字段;“共享属性”需区分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如供应商商业秘密数据需签订协议后共享;“数据格式”应优先采用机器可读的结构化格式(如XML或JSON);“更新频率”需与采购进度同步,如招标公告实时更新,履约数据按月汇总。
此外,数据分类分级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对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敏感数据实施加密保护。
各平台与政府采购数据的协同关系
政府采购数据的流通依赖多层次平台支撑:一是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作为核心数据生产平台;二是地方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对接;三是社会化数据服务平台(如信用信息网),补充供应商外部数据。
根据《条例》,这些平台需实现互联互通,避免“数据孤岛”,同时,通过API接口或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流转的可追溯性。平台间权责划分需以数据目录为依据,形成“集中管理+分布式服务”的生态体系。
政府采购数据的管理与共享是《条例》落地的重要场景,其特点在于强监管性、高价值密度和多主体参与。
未来,需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数据管理的配套措施,在政府采购数据开放与安全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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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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