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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采购质疑投诉易发问题探讨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7-14 20:00: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公立医院采购质疑投诉易发问题探讨

■ 叶晓红 康凯

在公立医院各类采购项目中,采购品目主要涉及医疗设备。结合某地公立医院近期发生的质疑投诉案例,笔者发现,公立医院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一是技术参数设置争议,涉及参数倾向性、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不合理等。二是专家评分存在争议。三是评审因素设置问题,涉嫌限制公平竞争,易引发质疑投诉并影响采购公正性。

质疑投诉的共性问题

关于技术参数要求涉嫌设置不合理。如该地A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潜在投标人投诉称:招标文件中一是货物类功能表述不明确,对于必须具备的功能未明确是货物自身具备还是可以借助外部设备或软件实现。二是未明确配置清单中关键配件的具体要求。三是未将关键评审因素列为实质性条款。如:采购标的“呼吸机(MR)”未将设备适用于MR环境作为不可偏离条款。主管部门受理该投诉事项后,基于查证事实认为投诉事项成立。

笔者发现,公立医院各类采购项目关于技术参数设置是被质疑的高风险区域。质疑事项主要集中在:供应商质疑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不合理,如不满足市场竞争要求,技术参数设置涉嫌倾向性、排他性或指向性,与采购需求无关(要求过高)等。关于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则主要体现在投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提供虚假材料等。

关于专家评审。如该地B医院超声骨动力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超声最大振幅≤l20μm。而该潜在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为:最大振幅为250μm,振幅可随电功率挡位调整而自动调节。投诉人认为应标技术参数可调范围比需求技术参数可调范围更大,不应判定该项应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要求给予相应得分。主管部门受理该投诉事项后,基于查证事实认为潜在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的超声最大振幅≤120μm,应指的是最大振幅不得超过120μm,投诉人所投产品最大振幅为250μm,虽振幅“可随电功率挡位调整而自动调节”,但仍存在超过120μm的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评审专家评审无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此类问题主要针对专家评分,供应商认为自己应得分却未给分,或认为其余供应商不应得分却给分的情形。常见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设置的技术参数、业绩、荣誉、认证证书等,供应商对相关材料是否认定为有效、是否应得分产生理解歧义或偏差。

关于评审因素业绩要求涉嫌排他性。如该地C医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同类项目业绩”的评审因素——“投标人每具有一项医院委托的保安或安保服务项目经验的得25分,累计最高得100分”,其中要求限定为“医院”委托,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涉嫌具有排他性,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基于查证事实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基于项目前期市场调研情况,该评分项具备充分市场竞争,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不成立。

对评审因素设置的质疑投诉多见在设置人员证书、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荣誉、业绩等方面,以及评审因素设置没有量化,涉嫌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并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等。

有关建议

笔者认为,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不一定能规避质疑投诉的发生,但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质疑投诉成立的概率。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在技术参数设置方面,编制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单位应做好市场调研,在保证市场竞争性的前提下,设置与实际采购需求相适应的技术参数。基于不同产品的相关表述存在区别,建议明确对于不同产品的同类事项是否接受。

二是在证明材料方面,如涉及的检测事项无法在等标期内完成,应允许供应商承诺中标后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在深圳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如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可以用制造商出具的参数确认函、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替代检验检测报告。

三是在专家评审方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评审专家应当履行遵守纪律、客观独立评审、解答评审质疑等的相应职责,而代理机构应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促使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程序合法正当,评审标准清晰统一,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四是在评审因素设置方面,采购单位应按照统一规范的模板进行编制,尽量量化各项指标和评判标准,在做好市场调研保证满足充分市场竞争性的同时,可以参考同类、同性质、同等规模项目来设置评审因素,避免设置的证书、荣誉等在其他项目中已被质疑投诉过,或设置的评审因素过于标新立异,甚至无中生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要求,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应围绕所采购的医疗设备本身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等内容设置。对于关键性技术参数应设置为实质性条款(但应注意至少有3个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避免出现中标产品实际无法使用的情形。同时,对于可偏离的技术参数中的重要参数和一般参数,分值权重应体现出差异化,并量化指标和主观评审内容。

在项目组织开展的过程中,从项目立项、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到发布结果公告的全流程过程中,可能在不同环节、不同节点会产生各种问题,甚至发生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在项目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的复盘总结,提炼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痛点难点,避免在后续的项目中设置不合理内容及问题重复发生的事项,从而降低质疑投诉的发生率及风险,确保项目顺畅开展。

(作者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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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5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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