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强政采保障性资金管理
内蒙古加强政采保障性资金管理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王栋报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障性资金管理,避免形成新的隐性债务和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通知规定,要严格控制保障性资金使用范围。各预算单位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已经明确实施或跨年实施,财政部门已有资金来源,并已编制列入部门预算“二上”确定的采购项目,以及应对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在预算未正式下达前或需使用跨年度预算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保障性资金方式,按照采购需求提前开展采购活动。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保障性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参照上述情形严格控制政府采购保障性资金的审核。
通知明确,要统筹做好后续采购预算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对于符合保障性资金使用范围,并已通过审核的保障性资金,应统筹做好后续预算安排工作。对于预算单位使用保障性资金采购但未产生评审结果的,在预算安排时原则上应按照审核通过的保障性资金额度予以安排。对于已产生评审结果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在预算安排时应按照中标(成交)供应商报价或签订的合同金额安排,不得超过保障性资金额度或合同金额安排预算资金。
通知要求,要严格限制开展续期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对于已使用保障性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得超过保障性资金金额。对于既使用原有采购预算又匹配使用保障性资金的项目,其采购预算不得超过两项资金之和。对于需要统一采购跨年度实施、使用跨年度保障性资金的项目,要做好下年度预算编制和结转等工作。对于使用保障性资金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除物业管理服务外,原则上不得开展“一签三年”的续期采购。
通知提出,要严格规范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在已使用保障性资金实施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请保障性资金后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关联与采购项目资金无关的其他项目资金办理政府采购,改变其他项目资金的支出科目、采购品目等内容。不得将已关联采购项目资金进行二次办理釆购和重复采购,更不得再以开展该项目采购为由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预算资金。
通知还强调,要严格履约不得拖欠企业账款。在已使用保障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实际资金到位后,采购人应及时通过“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保障性资金的虚拟指标替换为实际预算指标,并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完善内部流程,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对于使用保障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因客观原因暂无法确定实际资金到位时间的,采购人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合理约定支付时间,由此产生的支付风险由采购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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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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