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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供应商不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6-12 21:41:4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如何判定供应商不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 张国鹏

某高校信息化运维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将“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近三年内无因信息化运维项目引起的民事纠纷”设定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特定资格要求。某供应商中标后,引起其他供应商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在某单位信息化运维项目的服务中,因合同履约及付款问题与该单位产生纠纷,并提起了民事诉讼,因此中标供应商不符合该项目资格条件,并要求废除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

在该投诉项目调查处理过程中,采购人解释认为,设置此项条件符合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规定,可以避开一些不能正常开展合同履约有“前科”的供应商,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履行。

该案例中,对于有民事纠纷的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引发争议。笔者认为,供应商是否存在民事纠纷,并不是其自身可以决定的事项,若将供应商有民事纠纷认定为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设定为不符合资格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有合理性。该资格条件设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即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包括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无重大违法记录等材料,但并未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进行细化说明,也未提出有关证明材料的要求。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对于什么情况属于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难以产生统一的认识,在具体实施中,带来许多困惑。

根据所处的不同阶段,民事纠纷可分类为:供应商与其他主体产生民事争议;供应商与其他主体产生民事诉讼;供应商在民事诉讼中败诉;供应商未履行生效判决被其他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执行终结;供应商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全部履行完毕并结案;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一般情况下,采购文件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这一点并无争议。但对于其他情形,是否属于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情形,在实践中则不易形成共识。如某供应商未及时支付多家上游企业货款产生民事诉讼,一种意见认为,发生民事诉讼不等同于该供应商是必然的过错方,是否存在民事纠纷也与该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关,此种情形供应商不宜被认定为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供应商未及时支付多家企业货款,本身即属于未按照合同履约的失信行为,说明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再比如,某供应商未履行生效判决被申请执行,当地监管部门认定该供应商行为属于不诚信、不守法的行为,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另一供应商未履行生效判决被申请执行,当地监管部门认为其涉及执行案件全部履行完毕并结案,其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属于失信惩戒清单中明确的惩戒对象,不宜认定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法律规定认定此种情形限制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还有一种情形,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因供应商与其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被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并不导致供应商应当受到失信惩戒,不宜将其认定为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而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笔者认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首先要确认自身是否具有资格。鉴于以上种种复杂的情形,在实践中表现形式更为多种多样,为了便于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宜建立“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负面清单,清单包括“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在清单之外的企业均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规则,降低不确定性,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统一、明晰的指引,也为政府采购活动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环境。

(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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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4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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