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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装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新规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5-06-05 20:34: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军队装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新规

评审专家评审出现错误的,最高将被罚2年禁止参加评审活动;评审前泄露参评信息,评审过程中发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意见或不当言论,影响严重的将被终身禁止参加评审活动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近日发布《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评审专家的选聘、使用、评价、监管等作出全面规定。

《办法》明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组织全军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专家授予评审专家资格并发放电子聘书,纳入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评审专家每届任期通常不超过3年。评审专家有受终身禁止参加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处理,以及因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职(级)或者降衔以上处分,或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其解聘退库。

《办法》提出,同一评审项目抽取同一团级建制单位,或者师级院校、医院、科研机构所属下一级不定等级单位,以及地方高校院(系)、军工企事业单位厂(所)级单位、民营企业等的专家人数不超过2人;每年抽取同一专业领域同一专家参加的评审活动不超过12次。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依据公平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按照评审文件明确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意见或不当言论,不得将通信工具带入评审现场,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擅自离开。专家管理实施单位应将评审专家使用情况纳入相关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和业务考核范围,对评审专家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进行履职评价,相关情况及时抄告专家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办法》规定,军委装备发展部对评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作为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进行表彰、奖励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评审专家1年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活动或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的,予以书面警告。受到书面警告后2年内再次被书面警告的,1年禁止参加评审活动。评审出现错误,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予以书面警告,导致需要重新组织评审的,1年禁止参加评审活动,导致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2年禁止参加评审活动。评审前擅自泄露参评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1年禁止参加评审活动,导致需要重新组织评审的,2年禁止参加评审活动,导致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终身禁止参加评审活动。评审过程中发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意见或不当言论,或未按照评审要求进行评审,或存在商量评分、抄袭评分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予以书面警告,经劝阻后改正,导致需要重新组织评审的,1年禁止参加评审活动,经劝阻后改正,导致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2年禁止参加评审活动,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终身禁止参加评审活动。为特定供应商提供帮助,倾向性评分或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评分的,终身禁止参加评审活动。不配合质疑、投诉、复议工作,或不配合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督查的,终身禁止参加评审活动。要求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提供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保障的,终身禁止参加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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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41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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