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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应用多个最高限价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5-12 20:39:0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实践中如何应用多个最高限价

■ 马正红

随着政府采购项目日趋复杂,如何在保障采购质量的同时,实现成本的精准管控,成为采购人亟待破解的难题。在此背景下,设置多个最高限价这一举措,逐渐进入大众视野,经深入研究与实践验证,其不仅具备坚实的法律可行性,更成为提升政府采购效能的有效路径。

典型案例:

多维度限价的实践缩影

某高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预算达2298万元的空调系统设备公开招标,项目面向大、中、小各类企业采购,设备涵盖多联机、风冷热泵机组、分体空调三个分项,分别用于办公行政楼、体育馆、学生宿舍等不同场所。考虑到各使用场景需求差异,学生宿舍空调定位中、低档,办公行政楼与体育馆设备则为中档。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精准控本、防范不平衡报价并保障采购质量,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总价不得超2298万元,多联机分项报价上限1198万元,风冷热泵机组650万元,分体空调450万元,任一报价超限额即作无效投标处理。开标后,19家供应商参与角逐,其中A、B、C、D四家供应商虽总价未超,但均存在分项报价超限额问题,最终被评审委员会否决。此案例清晰表明,供应商投标时需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尤其关注最高限价相关规定,避免因报价失误而错失中标机会。同时,也充分展现了多维度最高限价在实际采购中的重要作用与实践价值。

法律基石:

未禁即可行的制度空间

从法律层面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当投标人报价集体超出采购预算且采购人无力支付时,必须废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进一步强调,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投标无效。值得关注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单一政府采购项目设置多个最高限价作出禁止性规定。这一法律留白,赋予采购人根据项目特性灵活设置多个最高限价的操作空间,采购人设置的最高限价既要严守法律底线,又要能满足复杂采购项目的个性化需求,使采购行为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实现与项目实际的深度契合。

现实需求:

破解不平衡报价的利器

在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多个子项目并存已是常态,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工程建设等子项目在成本结构、市场供需、技术要求等方面差异悬殊。若仅设置单一最高限价,无异于给供应商留下不平衡报价的“操作缺口”。不平衡报价,是供应商基于对不同子项目利润空间与竞争态势的评估,采取的差异化报价策略。他们往往在利润丰厚、竞争较小的子项目大幅压价以夺标,却在后续易变更、需追加的项目中抬高价格,谋取超额利润。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采购成本失控,更可能因供应商为平衡成本而降低质量标准,给项目实施带来重大风险。而多个最高限价的设置,恰似为各子项目量身定制“价格标尺”,采购人通过深入调研市场行情、评估技术难度、核算资源投入,精准设定各分项价格上限,有效压缩供应商不平衡报价的操作空间。清晰明确的多维度限价,为供应商报价提供精准指引,这也从源头上保障采购项目成本可控。

质量保障:

价格约束下的品质坚守

多个最高限价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成本控制上,更是保障采购质量的重要屏障。当每个子项目都被明确的价格红线约束,供应商若想中标,必须摒弃“以次充好降本”的短视思维,转而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等正当途径控制成本。以家具设备采购为例,针对不同类型家具设备分别设置最高限价,能够促使供应商在既定价格范围内,选用优质原材料、采用先进技术方案,确保设备质量达标,杜绝供应商采用不平衡报价。这种价格与质量的良性互动,实现了政府采购成本与质量的双重保障。

实施规范:

确保落地的关键环节

尽管多个最高限价优势显著,但在实际应用中,采购人必须严格遵循规范流程。价格制定环节,需依托充分的市场调研与科学的成本分析,确保各分项最高限价精准反映市场实际,兼具合理性与公正性;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要对多个最高限价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计算方式进行细致地说明,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供应商误解;评审环节更要严守标准,依据既定限价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确保采购活动全流程公开、公平、公正。此外,部分地方为贯彻节约理念,针对台式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资产配置标准、会议服务标准等设定单项最高限价,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纳入符合性审查,报价超限额即判定投标(响应)无效,为多维度限价的实施提供了有益参考。

总之,政府采购项目设置多个最高限价,既符合法律规范,又满足成本控制、质量保障的现实需求。在未来的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应积极探索,不断提升采购管理水平,为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注入强劲动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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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3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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