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业绩提供虚假材料案
【案例看台】
伪造业绩提供虚假材料案
■ 林日清
基本案情
采购人某市老干部局委托G招标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离休干部精准服务。投标供应商J公司向G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质疑L养老服务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材料存在问题。G招标公司核实后发现,L养老服务公司在投标中,将两个项目“L社工服务中心”的业绩伪造为“L养老服务公司”的业绩,涉嫌提供虚假业绩参与投标,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官网查询案涉业绩的结果公告、合同公告,查明实际中标人为“L社工服务中心”,并非投标材料中写明的“L养老服务公司”。在调查询问中,L养老服务公司承认在投标文件中对两个业绩项目的中标人进行了修改。同时,L养老服务公司辩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办公人员与“L社工服务中心”相同,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另财政部门查明,L养老服务公司所提供虚假业绩材料不影响评审排名。
处理结果
对L养老服务公司决定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处理理由
一是L养老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参与该采购项目,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二是根据《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违法程度轻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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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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