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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能否拒绝高价中标结果?

栏目: 部委采购 时间:2014-02-21 10:56: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专家评标评出来的结果,采购人嫌太贵了---

采购人能否拒绝高价中标结果?

本报记者 张静远

“我们实在不愿意接受这个采购结果,价格太高了。”电话另一头,一位采购单位负责人给记者倒苦水:“按综合评分法算下来,能中标的那家显然贵了。其实排名第二、第三的产品我们觉得也能用,而且价格要便宜很多。我们能拒绝这个结果吗?”

为了解答这位采购人的疑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与业内人士。

采购人是否有“翻盘”余地

“不大可能吧?除非这家供应商给出的价格超出了预算,或者人家主动放弃。”采访中,绝大部分采购人持否定意见,大家认为,在这个时候要“翻盘”,法理不容。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张述平出了一个“不靠谱”的招数:“为什么价格高的会胜出?这时候要在商业资格方面再审一下,看看它们是不是有什么不符合要求的条件。”一位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有可信服的理由,也未尝不可,但似乎有点像在找茬儿了。

一句话,中标结果出来以后,再拒绝采购结果,是需要法定程序的。如果排除一家后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可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如果不存在“不足三家”的情况,那么排除第一家之后应当取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在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看来,只要招标文件是公开的,参数要求与评分标准是公平的,就不应当对招标结果提出过度质疑。“这个标是综合评分法,在综合评分法中买价格更贵的东西是常有的事情啊,它价格分可能不高,但是同时质量或者企业资质却把分数带上去了,因此买贵的是有道理的。”马明德认为,这种情况下高价中标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只要操作规范,就应当尊重评标结果,采购人的拒绝无法可依。

难道采购人要选择价位更低的产品还有错?马明德再次强调要尊重采购结果:“价格是否合理,谁说了算?如果采购程序是合法的,但是采购的结果仍有人质疑,那可能是质疑者只看到采购结果的表面上的短板,而不了解该产品或供应商的深层次优势。”

采购需求说清楚了没有

事实上,采购人也觉得是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参数存在不合理之嫌而导致了现在的结果。

不过,事情到了这一步,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要随意改变采购结果是不可能的,只有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明确采购需求,才是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王道”。

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写,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支了一招。在该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记者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采购处从采购人单位收回的采购需求描述文本中,“重要指标”和“实质性要求”两栏名下,有的项目前面打着星号,有的却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采购中心对采购单位提出的要求。“采购人必须提出明确的需求,要知道自己的需求哪些是须带星号的需求,不可以有负偏离。”

对于需求描述,一些采购人单位也做出了主动探索的行动。例如,在四川、山东、贵州3个地方的省国税局,都开展了标前专家论证。即在开标前邀请专家对其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帮我们把很多资质要求都降低了,这对我们节约资金有很大意义。”四川省国税局财务处副处长莫小斌如是告诉记者。而贵州国税则认为专家帮忙评审标书能够帮他们买到想要的东西:“采购结果不符合采购人的需求并不意味着采购人的需求有什么过分之处,只要我们的需求合理,就应当尽可能的实现需求,这样采购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需求部门的工作。让专家对照招标文件能够让符合需要的东西中标,是我们的职责。而专家在标前评审标书则让我们能够更准确地通过招标文件传达我们的需求。”

相较于这些采购人从自身出发寻求完善招标文件的做法,马明德则强调了供应商的力量。马明德说,《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53条要求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的质疑是确保采购结果公平合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今在北京市,招标文件的参数、预算、评标标准等都是公开的,供应商通过这些信息就基本可以确定自己是否能中标了。”

在后续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本文开头的那位采购人最终也认可了中标结果。“可能贵一点有它的道理吧。我希望本地区能够尽快出台招标文件公示制度,我们单位也要尽快落实专家评审制度。希望通过招标文件参数与评分标准的进一步完善,能够避免发生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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