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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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发布
本报讯 北京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河北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作出统一的指引。
《清单》坚持“法有禁止不可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给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方划了一条“红线”。《清单》列出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166项禁止行为及法律依据,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其中,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涉及35类问题127条禁止性事项,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采购需求和文件编制要求、规范采购文件获取和保证金退还、畅通质疑渠道、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政府采购全流程规范采购人、代理机构行为,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针对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涉及5类问题17条禁止性事项,以评审专家申报入库、评审开始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为时间轴,全方位规范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聚焦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利害关系不回避、收受不正当利益、不履行专家义务、泄露应保守的秘密等方面问题,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针对供应商的禁止行为涉及7类问题22条禁止性事项,从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和在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角度出发,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
据介绍,京津冀地区联合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政府采购优质资源共享共用的重要举措,也是京津冀政府采购协作发展的一项重要成果。此举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规范京津冀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消除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有利于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减少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错误和纠纷;有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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