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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落实 强化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6: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工作中来•社会代理机构发展系列(二)】

细化落实 强化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宋义武 王坤鹏

2010年10 月,财政部印发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 号),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与2006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相比,新办法在各方面都有较大的修改和变更,如严格资格认定条件、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及条件、补充完善监管措施、规范和加强监管工作等,对于有效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水平,维护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良性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和非常及时的作用。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江苏省共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80家,其中甲级30家,乙级150家。如何有效细化落实有关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江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和能力,成为江苏省财政系统所面临的新挑战。

基于上述考虑,江苏省财政厅决定研究拟定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及管理的有关办法,并申报了2011年度财政重点研究课题。在充分调查研究、汇集全省政府采购部门集全智慧的基础上,江苏省财政厅于2011年11月18日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于 2012年1月1日执行。

《暂行办法》体现四大原则,实现六大功能

四大原则:一是管用可行,对全省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代理机构的各种行为都要设置监管节点,明确相应问题,堵塞监管漏洞。二是全面完整,要从资格认定、监督管理、检查考核、教育培训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代理机构。三是时间服从质量,高标准、严要求。四是重心前移,充分调动市、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

六大功能:一是确定有关定位。江苏省的管理办法定位于对财政部61号令的具体化,在上位法的空间内进行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不增设审批条件,不前置审批环节等。

二是全面监督管理。对外省代理机构和本省代理机构分别执行认定和备案,同时本省又区分甲级和乙级,并提出不同要求。提出了“持续开展业务”的概念,并明确了相关要求。

三是分级授权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依法建立本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并对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加强核查,可以采取工作考核等形式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外省代理机构在南京市以外开展代理业务的,同时需要到当地省辖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通过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实现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齐抓共管。

四是明确监管边界。界定对象为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代理江苏省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江苏省政府采购事宜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江苏省地方预算,以及其他应当属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权限的事宜。

五是提高资质要求。确定“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的概念,要求代理机构能充分知晓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对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如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等提出要求。

六是补足监管短板。明确资格有效期和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期限以及质疑期限的关系,并要求代理机构应持续满足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即不得出现连续3个月不满足有关规定的情况。

全方面健全代理机构执业管理

限于工作量和时间性要求,以及财政部61号的上位法框架制约,《暂行办法》只能从资格管理方面提出要求,对于代理机构执业、业务人员培训和上岗,以及事后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内容尚无能力明确,仅仅跨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第一步。

下一步,需要提高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视,从多层次全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管理规定、考核评价体系和科学有效的退出机制。并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加强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数据的统计等,全面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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