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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新 采购“未来”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4-06-06 20:18:4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合作创新采购】

合作创新 采购“未来”

■ 徐谷雨

财政部近期颁发的《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将原有的采购“现有产品”,变成了采购“未来产品”,在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同时,又激励了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创新意识。

政府采购所采购的产品为货物、服务、工程三类。特别是货物采购,通常为现有的己知产品,而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采购的是未来产品,需要供应商采用新的技术原理与方法,专研出更符合行业发展的工艺或替代产品。对于专业扎实、善于总结创新的企业,当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时,完全有能力、有针对性地提出新的生产工艺或新的技术原理,来实现采购人的研发目标。

以单警非致命性武器研发为例,为保证人质安全,公安机关现有压制劫匪的方式以手枪等致命性武器为主。在人权保护的主义下,强调了在执法过程中减少对劫匪的伤害。为此,公安机关就能以“单警非致命性武器”做为研发目标,进行合作创新采购。

公安机关经发布公告,谈判小组评审,确定研发供应商。研发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制成研发样品,公安机关对样品进行验收合格后,谈判小组按照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最终确定电击枪为创新产品的首购产品,并在以后的“单警非致命性武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还建立了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有效降低了中小企业创新的经济负担。长此以往,必将使中小企业敢于创新、勇于创新,达到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同时也对采购人提出了创新意识要求。采购人不仅要做好市场调研,提高采购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也要对自身的职能、相关行业的发展、人民对政府服务的要求有清晰的认识,以便拟定更有科技性、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概念,确保研发目标更有市场价值,达到预期目标及效果,以免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等情形,致使研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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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47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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