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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答记者问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24-04-12 09:57: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答记者问

人民日报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就《条例》有关问题,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简要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跨地区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补偿覆盖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从制度层面看,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规范散见于一些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中,亟须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等的意见,赴实地进行专题调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记者:生态保护补偿的含义是什么?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答:《条例》明确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记者:在规范财政纵向补偿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二是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分类实施补偿。三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四是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五是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六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记者:在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二是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等区域开展。三是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四是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履行。

记者:在推进市场机制补偿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二是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三是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四是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记者 刘志强)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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