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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八项举措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4-04-01 14:30:3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甘肃出台八项举措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甘肃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了持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等八项举措,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全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通知》规定,要持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各级预算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继续执行10%—20%价格扣除优惠,工程类采购项目执行3%—5%价格扣除优惠;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部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30%以上,超过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部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40%以上。

为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通知》提出,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外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针对采购资金支付,《通知》明确,对于有预付款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面,《通知》强调,根据财政部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有关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要进一步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现从采购预算、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项目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采购人应建立完善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机制,确保采购文件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求,消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严格执行七类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各级预算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合理划分采购包,对于产品和集成服务应尽可能分开采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七类产品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的,即视为相关产品符合要求。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机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进一步促进全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执法,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持续开展清理规范行动,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作为常态化工作,禁止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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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2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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