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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实施代理机构考核制

栏目: 高校采购,电子报 时间:2024-04-01 10:57:2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兰州大学实施代理机构考核制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近日,兰州大学印发《兰州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代理机构遴选方式及考核标准,以规范采购代理服务,提高采购效率。

《规定》明确,代理机构的遴选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原则上两年遴选一次,遴选标准根据各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代理方案、服务费用、人员配备、廉洁承诺等因素综合确定。遴选方案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遴选完成后,按照遴选结果排名顺序和采购项目的立项顺序循环选用代理机构;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经用户单位申请,在综合考虑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可经采购办会议讨论后直接指定代理机构。

在代理机构考核方面,《规定》明确,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可依规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采用定量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日常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周期代理机构遴选、服务期内合同续签的重要参考依据。

针对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要求采购办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代理服务全过程监管,发现不良情形,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依规处理。

代理机构有同一项目的采购文件,备案与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等11种情形的,提出警告并即时整改:代理机构有编制的采购文件或公告信息中出现较大歧义或错误等13种情形的,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委托3个月;拒不整改或已影响采购项目进程或结果无法整改的,终止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出现未及时向学校上报与供应商有隶属、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等10种情形的,立即终止代理业务。

此外,《规定》还明确,采购办应对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予以记录,记录情况将作为代理机构遴选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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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29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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