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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不怀好意者钻了保证金的空子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3-11-27 18:59: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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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不怀好意者钻了保证金的空子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业界经常提及的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近年来,围绕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该不该收的问题,业界更是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记者发现,按照财政部要求,各地均制定了相关规范保证金收取的举措,大多数省份规定,应根据项目特点、市场情况、供应商诚信度、履约周期、结算方式等情况综合考虑减免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应以非现金形式收取,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等。这样做的理由是:解决企业资金滞留、占压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与优化营商环境,稳经济、促发展的要求相符。

但有观点认为,需要慎重考虑减免保证金的问题,保证金有其存在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比如,对于大型装备、电梯、锅炉等采购项目,类似项目专业性较强、金额大,需要考虑项目后期的安全施工要求、工期要求、能源管理要求、生命周期成本等诸多因素,如果没有保证金来约束供应商,让其按约定的质量和工期履约,后果可想而知。

无论收不收保证金,都要合法合规,像诈骗犯张州南口中所谓的“信用保证金”显然是不怀好意的,相关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对此,今年年初,13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要求严禁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其中提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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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97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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