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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项目评分规则的探索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3-11-02 19:40: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对服务项目评分规则的探索

■ 刘天元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财政部于2021年发布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从实践来看,本条款提到的“量化指标的等次”是继“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后一个新的“质疑点”。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品类繁杂,评分难以用通用模板来适配项目,多为“一事一议”,在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没有一种较为通用的模式来同时实现“量化等次”和“细化量化”,下面以3个评分项设置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

在某服务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对服务方案提出要求,方案需包括管理思路、组织架构、服务内容及标准、工作流程、检查制度,五项都有得20分,缺一项扣4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上述评分规则没有过多的主观表述,如“可行性较强、完整性好”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权。但每一项要求都很难评出优劣,以“管理思路”为例,供应商只要提交了管理思路,专家就得给满分,因为评分规则没有对“管理思路”进行具体量化等次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读,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解读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要对应起来,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由此可见,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从而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案例2

某服务采购项目的其中一条评分规则是这样的:整体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整体策划、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各流程服务实施方案、服务过程重难点分析、重难点防范解决措施。所提供的每小项方案中有缺陷(缺陷是指: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不符合采购需求、内容缺失),得1.5分;每小项方案无缺陷,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上述评分要求提到“有缺陷”,如果没具体解释哪些行为属于“有缺陷”,那就是典型的没细化量化。相比于案例1,此评分规则对缺陷的具体负偏离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这套“缺陷制评分”的优点是完成了量化等次,且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按需调整评价内容以及缺陷内容,具有便于采购人掌握且适配性强的特点。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可量化的指标才可以作为评分项。

   案例3

某服务采购项目的评分规则是:提供2023年度客户所在省份的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结果公示文件,得1分;有公示文件且重点标识符合条件用户所在名单位置,得满分2.5分;不提供得0分。

这项评分规则就是既做到了细化量化,又实现了“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但操作起来较难,需要采购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通过上述3个案例可以看出,服务类项目做好“细化量化”和“量化等次”至关重要,这将有助于采购项目高质量完成,减少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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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9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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