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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28项举措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3-09-14 17:43:0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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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28项举措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本报讯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28项举措,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这28项举措涉及保障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降低供应商采购参与成本、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等7个方面,具体包括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行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畅通违反公平竞争举报通道,实现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办理,优化电子卖场功能,实现合同在线签订,推进档案管理电子化,推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简化证明材料,合理确定代理服务费,规范保证金收退,鼓励支付预付款,推进合同信用融资,持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强化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持续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保障供应商知情权,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加快合同签订进度,规范履约验收行为,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及时公开采购信息,加强采购意向公开管理,规范发布采购公告,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

针对供应商资格承诺和证明材料,《通知》规定,从10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施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在投标时对通用资格条件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再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予以核验。供应商依据规定提交的书面承诺声明或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在代理服务费方面,《通知》提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应按拟代理采购项目的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与采购单位协商确定,不得将专家评审、场地使用、聘请公证、框架协议平台维护及履约验收等费用转嫁给供应商。

对于工程项目,《通知》明确,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履行双备案制,即采购单位报发改、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以计划的形式报备此类项目,并在合同签订后上传至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备案。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规定提前30日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

《通知》还提出,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应书面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对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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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7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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