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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规定下,磋商不足3家怎么办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3-07-20 17:12:0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在现行规定下,磋商不足3家怎么办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有网友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不足3家,怎么办?”

回答

其实,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的从业人员。此前,记者到湖北恩施调研,当地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经常遇到这种问题,反复废标,却依旧招不到3家合适的供应商参与磋商,导致采购人迟迟买不到产品,陷入“死循环”。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只有2家,磋商也可以继续。正如上文作者所说,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要注意的是,实质性响应不等同于提交响应文件。只有实质性响应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时,在特殊情形下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才可以继续。

但是,实践中的情况往往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形。对于非特殊情形,则很无奈,此时供应商不足3家,面临废标风险。

贵州一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如果只有1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则项目废标;如有2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则要判断是否符合《磋商办法》《补充通知》继续磋商的相关规定,若符合,则可以继续进行,若不符合,项目就要废标。

此外,还有从业者建议,采购人遇到磋商不足3家的情况,也应该进行反思,为什么招不来3家?是不是需求设置得不合理?还是路途遥远,供应商不愿意前来磋商?只有找到问题出在哪里,有的放矢,才能更好地解决磋商不足3家的问题。

当然,也有声音表示,建议修改有关规定,以适应当下的具体情况。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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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6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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