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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最低评标价法的潜在风险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3-07-17 16:25:2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如何防范最低评标价法的潜在风险

■ 刘兴国

所谓最低评标价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在符合性要求都达标的情况下,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该种方法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采购效益。同时,最低评标价法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评标成本。但是,最低评标价法一直颇受争议,低价中标者也备受质疑。

最低评标价法问题产生的根源

在实践中,最低评标价法经常被滥用或错误使用,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招标人没有严格执行最低评标价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面对质疑、投诉、审计时,往往很难解释清楚中标人为什么比其他投标人好,好在哪里等。为了规避风险,不管是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都“一刀切”地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并且在评标当中简单把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即忘记了满足符合性条件这个大前提。

其二,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收益远大于其所要承担的风险。一方面,投标人在低价中标以后,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通过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补签合同、追加资金;有的甚至延长工期、高价索赔、搞所谓的“半拉子工程”,迫使招标人就范,从而获取利益;另一方面,对于中标人的上述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制约和惩处。

其三,监督管理不到位。不管采用哪种评标方法,是不是低价中标,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关键是需要加强质量的监管。一方面,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如果招标人能够在检查验收当中严把质量关,投标人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产品质量的方式去谋求低价中标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有限等,对工程、产品质量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最低价中标的风险

最低评标价法本身没有问题,但低价中标引发的恶性竞争乱象将给各方带来很多潜在风险。

最低评标价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隐患。

最低评标价法的滥用,对制造企业有负面影响。由于价格恶意竞争,投标人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无法中标,使一些大型规范企业丧失交易机会,或者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只得大幅削减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无法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在用工方面,为了压缩成本,企业降低用人标准与薪资待遇,减少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影响员工素质的提高,影响员工创新与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最终使企业发展停滞,所在行业陷入恶性竞争、市场秩序混乱,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不可持续。

低价恶意竞争,还会导致企业在技术升级、产品研发方面的费用减少,高端人才的技术革新无法进行合理发挥,新产品、新工艺无法及时实施,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

总之,最低评标价法的错误使用会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一些不规范企业,以低价中标,技术水平与制造能力无法达到国标要求,产品质量低,除存在安全隐患外,还会导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防止最低评标价法滥用的方法

机制上的漏洞首先应引起重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是“经济人”,追逐利益最大化是天性,所谓的钻空子,如果是在规则范围内,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则无可厚非。因此,斥责“不良供应商”钻空子,包括以低价低质提供产品,但我们要问的是,供应商有没有违反规则,招标人有没有详细规定质量要求,如果没有,那么,肯定是在规则制定或者规则执行时出了问题,要从这个方向找原因。对于供应商这一行政相对人,要遵循法治思维,“法无禁止即可为”,不能再以行政思维要求市场来迎合招标人,对违法违规者要依法查处,但对钻空子的行为,不妨当作制度规则是否完善的“试金石”,有缺陷改了就好。不可否认,确实不乏一些机制上的缺失,可能导致中标产品难以达到采购人的预期,并且,供应商也以低于预期的价格中标,更确切地讲是以低于预期水准的产品中了标。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市场各主体的管理和约束。当前,在实施最低评标价法的过程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也是应重点研究并需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仍然是不计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挂靠、转包、买标、卖标、围标、串标、偷工减料等非法行为,或者发生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以及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都要严肃依法作出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培育和规范质量检测、司法鉴定、保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制、质量问题终身追究制等法律法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定要有成本价格,做到有的放矢。要结合目前的整体行情,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等制定出相应的成本价格,以此作为整个招标的指导依据,切不可自己没有成本价格的考虑,受制于人,谁的中标价格低,谁就可以中标,这是万万要不得的。

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在诚信方面,目前,笔者所在单位的做法是,把那些信誉好、管理完善、有可靠机制的单位列为诚信单位,在投标时给予优惠;将那些不讲信誉、管理差、偷工减料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同时,建议对那些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给予3%-5%的优惠,此类单位带来的是工期提前,管理可靠、质量无忧。这样做还不够,建议政府部门设立诚信单位、不诚信单位排名榜,各个招标单位在招投标时以此作为参考。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应付出相应的代价。

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利润一般比较低,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履约失败,常见的有:某些中标人中途放弃,有的进度一拖再拖,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会给采购人单位造成很大损失。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待完善的情况下,招标人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这时,招标人就需要事先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担保措施,一旦产生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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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6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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