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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能作为资格条件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3-06-29 19:18: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一般纳税人能作为资格条件吗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有网友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后台提问:“一般纳税人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回答

对于这位网友的提问,受访对象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江苏省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政府采购科负责人张锐认为,将一般纳税人作为资格条件,构成排斥自然人、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投标。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中有明确的定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据了解,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规模、会计核算程度两个方面,也就是常说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规模,而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张锐表示,显然,一般纳税人是不能作为资格条件的。

“一般纳税人是一个税法概念,具有排他性,将其作为资格条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彭时明认为。

因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般纳税人是一个和规模挂钩的概念,如果将其作为资格条件,则构成了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此外,彭时明还提醒道:“和一般纳税人相对应的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将一般纳税人作为资格条件,也排斥了小规模纳税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规模明显小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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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5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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