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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印发新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3-06-08 18:37:4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吉林省印发新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丁境炫报道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7月25日起施行,2018年11月印发的旧版《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注意到,新版《办法》相比旧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首先,《办法》压实了财政部门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两个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明晰,分工更加明确。例如,在有关新增公务用车编制的条文中,《办法》将旧版“应当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改为“应当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关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条文中,《办法》规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旧版《办法》则没有对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审批部门做分类讨论。

第二,《办法》结合新近颁布的政策文件,强化了公务用车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预算管理之间的管理链条。尤其是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办法》结合国务院2021年2月公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例如,《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务用车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评估鉴定、核验手续、移交车辆、公开处置、收入上缴等程序进行处置。”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随着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推行,《办法》删除了旧版有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定点采购的条文,顺应公务用车及相关服务采购方式向框架协议转变的潮流;《办法》还强化了公务用车配备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报送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

第三,《办法》新增长篇幅规定,对公务用车租赁社会车辆作出细致化管理。在第六章有关使用管理的条文中,旧版《办法》有6项规定,且仅有最后一条规定与租赁社会车辆相关。而新版《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5项规定,且均是对公务用车租赁社会车辆的管理。例如,第二十五条分条列举了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需满足的七种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在第八章有关监督问责的条文中,《办法》将“违规审批租赁社会车辆、超标准租赁社会车辆、将租赁社会车辆变相作为领导干部固定车辆使用或者私用车”新增为违规行为之一,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办法》对党政机关新增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机要通信用车和固定线路的执法执勤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应100%采购新能源汽车。而旧版《办法》仅要求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未对新增采购的汽车新能源比例做出硬性的要求。

第五,《办法》对旧版规定中含义模糊的部分作出了细致化的具体说明,避免了实施过程中的漏洞和各方理解的分歧。例如,在有关超标准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条文中,《办法》明确,因工作需要“跨城乡行驶且使用频率较高的”,可以超标准配备车辆,而旧版条文则未说明特殊工作需要具体所指的情形;又如,在有关集体检查调研使用应急保障用车的条文中,《办法》在“集体”一词后注明“3人以上”,避免了各方理解的分歧;再如,《办法》对日期的规定也更为详细,明确公务用车应该自新车领取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车辆落籍手续,且在上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化喷涂工作,旧版条文则未对相关时间期限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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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51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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