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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采信息在阳光下“呼吸”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3-05-22 19:25: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让政采信息在阳光下“呼吸”

河北省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本报讯 记者张炎报道 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河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河北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通知》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以及财政部门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人应落实责任,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审核管理。河北省财政厅提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当事人应当按照“谁提交公开、谁审核负责”原则,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各相关当事人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好责任和义务。采购人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站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机制,会同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确定政府采购信息是否涉密,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等问题。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进行审核确认。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当事人要规范信息发布格式,集中统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全省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集中、统一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对达到财政部推送标准的政府采购信息,由该网站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主网,采购人、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主网再次发布同一项目信息。同时,建立健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由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于信息发布格式,《通知》提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要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得以“略”“详见”等表述代替需公开的内容,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将人物、单位等使用简称或随意简写缩写;不得公示个人身份信息或手机号码;不得公示非政府采购信息;不得跨栏目发布信息等。

为确保将信息公开落到实处,河北省财政厅对信息发布实行数字监管、动态监管。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在收到政府采购信息后,将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信息内容完整性、发布及时性等方面进行基础核查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问题,系统将提示或要求发布主体及时处置校对。通过检索的政府采购信息,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在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自动发布。《通知》还提出,河北省财政厅将重点围绕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并结合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通报监督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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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46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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