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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按下“破冰键”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3-05-18 19:40: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按下“破冰键”

■ 本报记者 丁境炫

5月9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六方面作出三十八条规定,全面规范管理省级事业单位车辆资产。《办法》公布后,江苏省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出台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的省份。

据江苏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事业单位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还保留着实物保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同城异地用车等车辆,这些车辆的来源、功能和类型不一,情况较为复杂,因此,目前从中央到各省均没有出台专门的系统的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江苏省财政厅为提高事业单位车辆管理水平和使用效能,在深入调研学习的基础上,历经近一年时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较为系统全面的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我省坚持法治思维,从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实际出发,将分散在不同资产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进行统一,专门出台办法,填补了国内重点行业重点资产管理制度的空白。”该负责人表示。

理顺权责关系

《办法》理顺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了“财政部门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省财政厅是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用车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统一管理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编制,按规定审批用车配置、处置等重大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等;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用车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监管制度,按照规定审核事业单位用车配置、处置等事项;事业单位具体实施车辆管理,按照规定做好配置、登记、使用、维修、处置、安全等环节工作。

举例来说,《办法》第十条规定:“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在用车编制内,根据配备标准、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配备车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在这条关于车辆配备的规定中明确,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的用车配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用车配置情况,省财政厅握有最终的审批权。

统筹盘活利用

记者注意到,“过紧日子”的思想贯穿文件始终。《办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政府建设是《办法》制定的主要出发点。

在车辆编制方面,《办法》对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编制总数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由省财政厅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原则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如因种种原因需增加车辆编制,应在编制总额内各单位之间统筹调剂解决。

在车辆配备方面,《办法》规定省级事业单位用车配备应严格执行“1818”“2530”等标准;对上级政府配发或社会捐赠的车辆,事业单位应在车辆编制内接受,不得超编制数保有车辆;省级事业单位超编制、未经批准超标准配备的车辆,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并调剂使用。

在车辆使用和处置方面,《办法》规定省级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实际工作中一些事业单位车辆闲置,而另一些事业单位因新设立或职能增加导致用车紧张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省级事业单位车辆闲置超过1年的,车辆及编制由省财政厅收回调剂使用。

全生命周期管理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印发的《办法》是对事业单位车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涉及车辆配置、使用、处置、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

根据《办法》,江苏省级事业单位用车在配备环节,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在配备时严格按照车辆类型执行“1818”等标准;在使用环节,省级事业单位应加强车辆使用管理,且车辆应登记在本单位名下,不得登记在主管部门、所办企业或者个人名下;在处置环节,省级事业单位车辆使用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可以处置更新,因特殊原因导致需要提前处置与更新的,需要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车辆处置收入应按照《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还构建了车辆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会计核算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管理之间的全链条管理模式,便于省级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与政府采购、会计核算等业务顺畅对接。

例如,在政府采购方面,《办法》规定省级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维修和保养、加油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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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45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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