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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样”评审有待优化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3-05-18 14:54:0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探讨与争鸣】

“小样”评审有待优化

■ 刘宁波 赖登凌 吕雪洁

当前,政府采购和军队采购对要求在投标(报价)时提供样品这一做法均持审慎态度,但鉴于采购标的的不确定性和特殊性,政策并未完全禁止,而是留了“口子”,同时对适用条件、情形等作了较多阐述或限制。笔者认为,样品评审在提升评审效果、保证交付质量、遏制虚假响应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盲评较难实现、专业性较难保证、特殊情形较难处理、参与供应商信息较难保密等可能影响采购质效和公平公正的风险隐患。本文试图通过对样品评审进行全面的梳理与分析,提出调整优化的措施意见。

积极成效

一方面,样品评审有利于提升评审效果。样品评审作为常规技术评审的补充和外延,有利于帮助评审专家跳出仅凭检测报告等书面材料评判优劣的客观局限,更直观、更真实、更有效。

另一方面,样品评审能更好地保证交付质量。采用样品评审的采购项目,在定标(确定成交)后一般会将样品移交给采购单位,方便采购单位在收货、验收时进行比对查验,有利于防范供应商随意更换产品或降低产品质量标准,更好地保证交付质量。

此外,遏制虚假响应也是样品评审的成效之一。当前,不良供应商夸大技术指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发现难、查处难,而且整改难。笔者认为,样品评审在一定程度上可理解为实物验收的前置,有利于发挥事前防范监督作用,更好地遏制虚假响应。

风险隐患

——盲评较难实现。

军队采购有关规定明确,采购机构应当在样品评审前,要求投标(报价)供应商密封、遮挡或者去除样品的标识、铭牌、标签,在统一收样确认后编号,由评审委员会技术专家现场盲评打分。政策初衷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但在采购实践中仍受到诸多客观因素制约。一方面,类似工业制成品通常有其自身独特或传统的设计理念、风格、外观等,即使遮挡了其标识、铭牌、标签,业内人员通常也能从外观、配置、工作模式等方面辨别其实际品牌;另一方面,对于软件系统,很容易从系统架构、操作界面等方面区分其供应商。换句话说,除少数定制产品或既定标准产品外,在实践中其他大多数产品较难实现真正的盲评。

——专业性较难保证。

之前,样品评审通常要求样品要方便运输携带,且其材料、外观、包装、重量、质量性能指标、生产工艺等要易于现场评审比较或者便于现场测试对比,但这在新的军队采购规定中已不再提及,而是重点突出“结果导向”,给样品评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同时,在军队采购中均要求在临近开标评审短时限内,通过平台语音系统按照专业自动抽取评审专家,但受限于专家库数量、专业细分程度等,部分项目的评审专家出现了匹配度不高、专业性不强等问题,而当前样品评审主要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凭书面材料等仍不能准确评审的项目,这在实践中存在不小矛盾,较难保证样品评审的专业性。

——特殊情形较难处理。

一是假样品较难根治。对于定制产品或既定标准产品,一些不良供应商变相委托其他优质企业代为生产制作或直接购买,又特意保证相关检验检测指标基本一致,一路蒙混过关。如此一来,虽然其综合效能很差,但由于其隐蔽性,难以找到明确证据对这些供应商进行处罚。

二是劣样品较难处置。一方面,大多数单位参考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认为样品评审只能作为评分项,并据此编制采购文件、组织评审活动,而一旦出现样品明显不满足技术要求或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等特殊情形,依据采购文件继续评审明显不合理,否决其投标(报价)又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此时便会陷入“两难”境地。另一方面,评审现场会出现在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与实际样品技术指标不一致的情形,按盲评程序可以回避上述问题,但是否存在夸大指标或虚假投标的问题,以及是否应在出具评审报告前组织样品评审结果与其他相应技术评审结果进行比对,在业内还存在一定争议。

——参与供应商信息较难保密。

在军队采购中,虽未明确要求提前提交样品,但为了便于组织实施、检查盲评准备情况、收样确认统一编号,在实践中一般会要求供应商至少提前一天开始提交样品。涉及样品比测的,还需根据样品比测的基本条件、相应周期、结论出具时限等留足必要时间,即提前于开标(报价)大会更长时间。同时,考虑样品评审或样品比测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涉及人员的多样性等,涉及样品评审的项目场地一般更大、更透明,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实际响应供应商的信息也更难保密、更易扩散泄露。如果在上述环节直接公开参与供应商信息,是否符合现行采购政策制度,还需进一步研究与判断。

措施意见

——从严控制适用范围。

对于样品评审,在军队采购中均表述为“一般或通常不得……”,即仅作为特殊需求的保留条款。军队采购有关政策还就适用情形、样品制作的标准数量要求、评测内容程序及赋分规则、生产周期及提交时限地点、封存保管及退还办法等作了详尽规定,较好规范了样品评审的提出、设置与组织实施。为防止一些单位受业务能力限制或采购需求论证不深不细,而造成的主观认为凭投标(报价)文件不能准确评审或需要通过样品评判技术性能高低等非必要情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实行专项论证报批、落实全程督导评价等办法,坚持确有必要、精准专业的原则,成熟一项推广一项,从严控制样品评审适用范围。

——精准抽选评审专家。

对于涉及样品评审的项目,技术专家抽取应重点关注专家类别,保证与专业相匹配。鉴于涉及样品评审的项目一般都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可适用军队采购有关规定,即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按照单个或者单批项目,推荐专用评审专家名单,推荐数量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由采购机构从名单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同时,为保证采购质效,采购单位应当派1至2名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且采购单位代表应当为本单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工作的专家骨干。多措并举,科学合理地组建评审委员会,确保样品评审质量。

——细致保障评审条件。

一是场地设施保障。对样品接收、编号、保管、评审、封存、退还等全过程录音录像,保证样品安全,不受干扰或损坏,防止无关人员接触样品或标记编号,为盲评提供场地设施保障。二是专业器材保障。提前备齐相关计量工具、检测设备、测试仪器等专业器材。三是组织程序保障。从采购实践来看,如果样品评审仍由项目主责人承办,那么由于其过于熟悉采购文件、报名供应商信息及样品情况,则容易出现其无意泄露样品归属或发表倾向性意见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指定项目主责人以外的专人全程负责样品从接收至退还等相关事宜,通过正常技术评审与样品评审的相对隔离,最大限度地实现盲评,保证客观公正。

——探索后置评审环节。

在政府采购中,“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在军队采购中,“任何单位不得以提供样品为名,变相或者借机阻挠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两者都重点强调不能以样品评审改变评审结果、阻挠供应商参与。笔者认为,这其中突出防范的是采购前端不能有意限制潜在供应商,采购后端不能有意折腾中标(成交)供应商,即在采购实施环节还留有调整优化的空间。

因此,笔者建议,一是探索样品评审与评定分离绑定实施,即正常的商务技术评审完成“评”,样品评审完成“定”,以样品评审结果辅助定标(确定成交)决策,解决现有模式评定分离无从着手,采购单位难以名正言顺地进入“定”的环节等机制约束,更好地发挥政策优势,实现采优目标。

二是探索样品比测与样品评审深度融合。在军队采购中,“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且需要通过客观评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组织使用单位进行样品试用或委托专业质检(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比测,在形成试用或比测结果后,密封报送采购机构并严格保密,同时封存或备份样品。在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由采购机构现场拆封试用、比测结果,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计算方法和分值比例,将试用、比测结果折合为相应分数,计入采购评审总得分”。参考上述原则,在“定”的环节可以同步组织样品评审与样品比测,并按一定权重综合赋分。例如,可以采取2:1、1:1、1:2三种模式,即突出客观评审的项目选用2:1的权重,突出使用效果的项目选用1:2的权重,没有明显侧重的项目选用1:1的权重,更加突出“结果导向”,提升保障质效。

(作者单位:新疆军区保障部采购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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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45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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