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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置于阳光下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3-04-13 19:58: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把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置于阳光下

■ 曾琳玲

推行供应商信用承诺制,本是为了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让广大供应商公平地参与其中。但是,有些供应商投机取巧“念歪经”,让信用承诺制沦为空谈。

优化营商环境现状

近年来,为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国各地都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如,全面清理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行为,取消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支付预付款,加快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等。

同时,各地还通过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将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移到线上进行。供应商直接通过交易网下载电子化招标文件及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当天可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标,无需指派人员到开标现场开标;也可通过交易网系统提出质疑和投诉;中标人直接在交易网下载电子中标通知书。整个招投标活动均通过线上完成,无需投标人到现场,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增加了供应商投标机会,降低了供应商投标费用。

采购文件管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资格要求为证明材料承诺制,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进行证明的事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等,大大降低了供应商的准入门槛。

以上种种利好政策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采购效率,降低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但与此同时,有些不良供应商却把好政策用坏了,进行虚假响应、恶意投诉等。很多地方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时,未注意进行供应商虚假响应、投诉查无实据等情况的统计,未加强合同履约诚信管理、惩戒。受上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的供应商成了“质疑投诉专业户”,有的供应商中标后放弃中标,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推进。

信用承诺制落实的建议

在实践中,很多政府采购项目以信用承诺为主,如果采购项目无质疑、投诉等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很难发现虚假投标等违法行为。

笔者发现,有些供应商抱有侥幸心理,通过PS技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标后,其他供应商却经常在最后期限提交质疑函或投诉函,采购人或财政部门要进行资料核实或行政处罚等工作,导致行政成本增加,采购进度受影响。有的供应商中标后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故意拖延签订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约、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对此,笔者建议建立相关平台,以便于采购人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交证据材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并将处罚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对于“质疑投诉专业户”这种不良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建议建立全国统一平台对这种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

此外,笔者还发现,关于质保期内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条款,采购单位经常担心无法实现,虽然合同中有质量保修及违约的相关约定,但是如果供应商不诚信履约,采购人往往需要通过打官司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权益,费时费力。笔者建议,建立相关平台公示这类问题,制定相关条款对供应商行为进行约束,促进供应商诚信履约。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将违法信息共享并进行联合惩戒,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供相关当事人进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建立公布投诉查无实据的次数的查询系统,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而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质量保证、诚信履约。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查询相关供应商违法违规数据,减少虚假响应、乱投诉、不诚信履约等行为,为打造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而努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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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3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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