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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基层政府采购管理解困之道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3-02-20 09:47: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探讨与争鸣】

探讨基层政府采购管理解困之道

■ 周爽

政府采购作为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在基层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从基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现状来看,囿于人才队伍、体制机制等,部分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参加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试图从理论层面对其进行分析,并从部分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参加人权责角度探讨解困之道。

当前基层政府采购管理之困

——采购单位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内部制度不健全。在基层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采购单位采购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制度修订调整不及时,未与新任务、新要求,以及新出台的政府采购政策文件相衔接,存在依据文件失效、实施流程不清晰、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2021年7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政府采购需求调查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某单位的内控制度并未按该办法进行完善,导致其某个项目因需求调查不充分而终止,重新采购。

采购单位不重视。个别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人员配置等方面不重视,各项政府采购工作部署不具体、不到位,内部决策流程流于形式,未将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制度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如,某单位采购标的为“适用于核磁共振室的医疗设备”,但项目需求文件经专家论证、采购单位决策、预算主管部门层层审核,均未发现关键点,即需求文件未将“适用于核磁共振室”列为不可偏离条款,仅设置为一般评分项。这导致投标人所投标的与实际需求存在重大偏差。

具体部门不落实。个别采购单位内部业务部门实施采购活动不严肃,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要求,审核把关不严格,项目实操过程图方便,项目采购流程走过场,频繁出现“先实施,后补程序”“未及时招标出现过渡期”“关联供应商陪标”等问题。如,某单位一采购项目在供应商进场服务1个月后,仍未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未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限相关要求。

人员权责不清晰。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要求较多,时间跨度较长,对业务人员专业水平和责任心要求较高,且廉政风险较大。部分采购单位未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定期轮岗要求,未建立政府采购在岗监督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人员权责划分不清晰导致项目出现问题时,责任难以追溯。常出现部分基层单位囿于人员编制紧缺,导致采购岗及财务岗混用的现象。

——评审专家库有待优化。

专家库更新频率慢。在基层政府采购活动开展过程中,需求论证以及评审等环节需引入专家参与。而在未实现异地评审的地区,相关行业专家库的“入库”“出库”频率更新慢。这一方面导致难以及时更新优质专家“入库”、淘汰能力欠缺专家“出库”,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廉政风险。

专家水平亟待提高。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家的评审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未从专家的专业性和责任心出发提出具体的考核指标。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专家不审慎、不严谨,遵从思维惯性,未从招标文件及项目实际出发进行综合分析等现象,导致常常出现一些本可避免的客观低级错误。此外,部分专家缺乏对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全面了解,部分政策运用不熟练。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赋予评审委员会判定“低价投标”的权力,但在实践中,极少有专家运用该项规则。

——采购代理行业秩序紊乱。

采购代理行业及从业人员门槛低。鉴于现行采购代理行业门槛较低,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以事后监督为主,导致采购代理行业竞争无序,存在凭“关系”争取业务的乱象。此外,现行机制对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几乎无约束,导致其在聘用业务员时没有考核标准或要求,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操作不规范。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为拉业务迎合采购单位不正当要求的情况,有些甚至向采购单位承诺在标书中设置倾向于采购单位意向供应商的条款,具体体现为评审标准不量化、评审因素存在地域倾向性条款等问题。

求索基层政府采购管理解困之道

——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各采购单位应全面修订涵盖采购预算制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环节执行、履约验收付款等全过程的采购内控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等各项政策要求。二是夯实主体责任。采购单位要正确行使采购人权利,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强化合法合规性审查,重点把握关键环节。落实“一把手”工作责任制,科学合理决策,坚决筑牢政府采购违规决策风险防线。三是强化培训指导。主管部门应强化政府采购法制宣传教育,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向领导干部、采购单位宣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采购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并定期组织学习交流,研读最新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指引性文件。

——优化评审专家库管理。

一是加快异地线上评标机制建设。依托“互联网+政府采购”实现电子化评审,尽快实现区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二是完善专家考核。除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入库”专家进行备案外,还需定期年审,并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地域实行培训再教育,使评审专家适应新形势下的评审工作。三是健全专家处理机制。对评审环节出现客观低级错误的专家实行追责,倒逼专家提高能力水平。

——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

一是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健全采购代理机构准入制度及审查制度,严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备案情况,不定期对代理机构办公场所抽查,对从业人员信息进行核实。二是制定考核管理机制。根据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性质,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及评分规则,并按照黑、灰名单进行警示,采购单位将其作为选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政府采购政策日新月异,对人才队伍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新出台的政策文件,提高自身能力水平。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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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20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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