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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不良行为清单》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2-09-01 19:34: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动态

云南发布《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不良行为清单》

本报讯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跟踪指导和日常监管情况,梳理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常见的营商环境问题,并发布《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不良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以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清单》列出了16项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不良行为,具体包括:要求供应商提供年度财务报告或者一定时限的缴纳社保、纳税证明,不对新成立企业、免税免缴纳企业等做出特别说明,变相限制新成立企业;要求供应商在本省、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在投标(响应)时具有本地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地点,规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本省产品(服务);要求提供特定金额的业绩;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查询截图;对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不足政策规定的下限;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公证费、货物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电子交易的采购文件费;收取保证金仅支持转账方式,不支持其他非现金方式;要求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信用查询记录截图;在电子交易中设置额外的报名环节,将现场递交刻录投标文件的光盘作为实质性条件;采购信息不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填写,而是以“详见”附件、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代替;采购信息不公布采购人联系方式,而是以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替;采购需求公告不具体;采购结果公告不详细公告主要标的信息,不规范公告代理服务费及其收费标准,不准确填写采购日期,不公告采购文件或者对采购文件设置密码;不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合同公告、备案;采购合同内容与合同公告、采购文件不一致;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云南省财政厅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应注意避免清单所列的情形;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要将《清单》所列情况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据了解,《清单》将不定期更新。

(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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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7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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