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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超强纠错”保内控

栏目: 热点专题 时间:2014-02-21 10:55: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集采机构提高政采执行力系列报道•山西行】

山西“超强纠错”保内控

在中心内部设立监督处,对采购各环节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实习记者 贾璐

自创“超强纠错”功能

“哪天我们没有工作可做了才是好事儿呢!”一见面,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监督处处处长曹学民就对记者幽了一默。

这是幽默,也是实话。

在采购中心内部,监督处可以说具备了“超强纠错”功能。

在采购中心记者了解到,为了保障项目执行环节有法必依,采购中心于2010年设立了内部监督审核部门——监督处,专门负责对采购项目执行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因而,曹学民希望自己的工作量越来越小,直至审核中没有可发现的问题才最好。
采购中心为何实施内部审核制度呢?在开始采访时,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为记者讲了这么一件事。

那是一个IT采购项目。按照惯例,采购人需要向采购中心提供技术参数。但是由于采购人首次接触此类采购,对所需电脑只有模糊概念,无法提供专业表述。于是采购单位求助一名与其相熟的供应商,希望供应商能用专业术语描述其需求。

据采购单位代表事后回忆,他们找这名供应商,只因与这名供应商相熟,绝无任其牵着鼻子走之意。但该供应商在按采购人需求表述技术参数时,却很巧妙地动了手脚。

最终做出来的技术参数,无法一眼看出对其他品牌具有排斥性。但事后发现,其他品牌能满足该配置的均为高端机,只有该供应商满足此参数的为低端机,在价格上能大大优于其他品牌。

采购中心副主任穆恩科对此颇有感触:“对我们来说,审核采购文件中任何一个细小的技术参数或商务需求条件,都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要好好把关。”

抓全程更抓重点

记者了解到,采购中心建立的内部审核制度是针对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和采购结果的全程“三审核”制度。在针对采购文件的审核方面,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资格条件设置是否与采购项目实现功能相吻合,确保广泛参与和充分竞争。二是投标无效条件的设置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和项目特定要求,避免存在隐性排斥现象。三是评分细则设置是否体现法律规定的7种因素,各因素间的权值是否符合项目的功能要求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四是特殊采购项目的特殊性是否存在指向性。五是评分标准分值设定是否体现了政府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功能。

在投入大量人力审核采购文件的基础上,采购中心也没有忽略采购程序和采购结果的审核。据介绍,这2项审核覆盖了开评标环节、评标过程2个程序,评审专家、主持人、采购人代表3个主体,信息公告、中标金额、服务期限、服务内容4项内容。

在采购程序审核方面,包括开评标执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评审专家是否实现了与本项目有关的回避制度、评定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等。另外,对信息公告内容与专家评定推荐意见是否一致,服务期限、服务内容与中标供应商承诺是否一致等采购结果也要进行重点审核。

在三审核实施过程中,采购中心渐渐发现了容易出问题的关键点,并拎出这些环节,作为重点审核对象。

翻看监督处的《采购业务监督审核工作要点》文件,记者发现,其中对采购信息公告、评审委员会构成、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设置、采购文件中技术及商务要求、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权重的设置等都有规范。

如采购文件中技术及商务要求一项,规定技术需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品牌、型号和规格、尺寸及用替代号码、英文字母标记等,商务要求应符合该项目特性,不得在供应商或产品业绩、供货时间、服务期限、产品市场认证等方面,背离项目需求,任意设置。

此外,监督处还对涉及三农、民生、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和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以抽查方式进行内部审计,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实行绩效评价,实行季报制度。在纠错的基础上进行问责,有力地把好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的最后一关。

保效率也保效果

记者了解到,为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中心特别推行了“对口审核”,即审核部门与执行部门按项目分不同环节对口审核,审核部门执行人将不同环节的审核意见反馈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执行人再根据审核意见予以修正、完善。

如果执行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怎么办?“有异议的话,各相关处的负责人会牵头进行沟通、研究,必要时我们还会组织专家论证解决。”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道。

“我们主要是将内部保障功能有效嵌入业务执行流程中,前移了内控关口,形成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有效纠偏机制,在降低差错发生几率的同时,有效提升了标准化建设水平和采购活动的法制化水平。”采购中心主任赵建新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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