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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建有误 应该如何弥补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2-06-10 16:26:5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专家组建有误 应该如何弥补

■ 温朝文

案情概述

A代理机构受B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开展某服务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后,A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间组织了开评标活动。经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并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后,B采购人收到C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在规定限期内作出了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C供应商对B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是服务项目,虽然采购预算金额单价为100元,但是按最终测算以及参照往年采购项目金额,此次中标总额应该超过1000万元,A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评标结果应认定无效。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后,依法受理投诉,并开展调查取证。经查,该项目最终数量以“实际发生数量×单价”为依据,结算金额(中标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采购人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成立由5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引出

第一,只规定预算单价的采购项目,该如何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二,评标结果无效,采购活动该如何继续?

案例探析

关于问题一,应按实际合同总额相应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本案为公开招标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没有争议。但就本案例而言,该如何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采购预算金额单价为100元,采购人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根据87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代理机构组建5人的评标委员会符合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预算金额单价为100元,采购人根据政策规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最终中标合同(支付)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理应按照87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7人。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在本案项目中,采购之前无法确定采购具体数量,采购结果以“采购预算单价100元×实际数量=最终中标合同金额”为准。据查,项目预算批复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根据87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本案例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而不应该是5人。

关于问题二,结合87号令有关规定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5名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因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评标结果应当认定无效。

但经笔者了解,该案在认定评标结果无效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陷入困境,对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拿捏不准。笔者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由7人组成,而由5人组成,明显不符合规定,增加两名及以上成员人数,很有可能改变评标结果,尤其在投标供应商得分相近的情况下,得分排名可能会发生变化。仅是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符合规定(少于专家数量),前期采购活动(采购文件编制、采购项目公告等采购环节)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没有过错,对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是公平的,重新招标既占用了公共资源,又降低了采购效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选择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然而,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时,是在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的基础上增加两名(偶数)以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还是重新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又陷入困境。一种观点认为,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未违反相关规定,即可在原专家人员数量基础上增加两名(偶数)以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若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违反相关规定,则应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违反规定,明确了重新组建,就应该另行选择专家进行评标。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根据87号令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如何理解重新?笔者认为,应是指从头再来一次,而不该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专家。同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然而,结合本案,评标结果已公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也已经公布,如果在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基础上再增加人员,独立性、保密性难以得到保障,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理应依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政策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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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4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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