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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新加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2-05-20 15:33:2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域外经验】

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新加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

■ 吴文正

新加坡目前已签署并生效的涵盖政府采购实质性内容的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FTA)共有14个,除了加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S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外,其FTA伙伴分别为新西兰、日本、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澳大利亚、美国、韩国、巴拿马、秘鲁、哥斯达黎加、中国台北、土耳其、欧盟和哥伦比亚。其中,缔约方在生效时为《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缔约方的FTA仅有6个,除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在与新加坡签订FTA后成为GPA缔约方外,新加坡其他6个FTA的缔约方目前均为GPA观察方或非GPA成员。

政府采购起点金额

在新加坡签署的FTA中,除“新西兰—新加坡”FTA中所有采购实体和项目起点金额均为5万特别提款权(SDR)外,其余协定在中央实体工程类项目,以及其他实体的3类项目中均保持了一致的起点金额。

新加坡各FTA和GPA在政府采购起点金额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中央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出价上。具体而言,在与EFTA、澳大利亚、巴拿马、秘鲁和哥斯达黎加签订的FTA以及CPTPP中,新加坡中央实体货物和服务类起点金额与GPA相同,均为13万SDR;在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北签订的FTA中,该起点金额降至10万SDR;在与新西兰、土耳其和欧盟签订的FTA以及TPSEP中,该起点金额为5万SDR;尽管在“美国—新加坡”FTA中双方分别以美元和新加坡元作为起点金额的货币单位,但在该FTA生效时,其中新加坡中央实体货物和服务类起点金额换算为SDR时为4.5万SDR,为新加坡所有FTA中此类起点金额的最低水平。

政府采购开放实体与开放项目情况

新加坡已签署并生效的涵盖政府采购实质性内容的14个FTA中,新加坡与新西兰签订的FTA未规定开放范围,无实体清单;与日本、EFTA、美国和中国台北签订的4个FTA申明开放范围同GPA一样;其余的9个FTA均对中央实体和其他实体的开放范围做出了界定。

在中央实体方面,新加坡在各FTA和GPA中开放范围的差异不大。在GPA和大多数FTA中,新加坡共开放了24个中央实体;在与韩国、巴拿马、秘鲁、哥斯达黎加签订的FTA和TPSEP中,新加坡剔除了社会与家庭发展部(Ministry of Social and Family Development),共开放23个中央实体。所有协定关于中央实体开放清单的注释相同,均限制了国防部、外交部和内政部的开放范围,同时排除了开放实体代表非开放实体进行的采购项目。

新加坡在不同协定中关于其他实体的开放范围有较大差异。从其他实体的开放数量上看,相比GPA(2012版)中23个实体数量,仅有与秘鲁和哥斯达黎加签订的两个FTA开放范围小于GPA。在与澳大利亚、土耳其和欧盟签订的FTA中,新加坡开放的其他实体则远远多于GPA和其他FTA,分别为59个、56个和57个。在扩大了实体清单的同时,新加坡也在这3个FTA中通过注释限制了考试与评鉴局和公共事业局的开放范围。

在开放项目清单方面,相比GPA,新加坡与GPA缔约方签订的FTA主要扩大了服务类项目的覆盖范围。以同年生效的“新加坡—中国台北”FTA和新加坡在GPA(2012版)中的开放项目清单为例对比,FTA中货物和工程项目清单均直接援引了GPA的附件,但在服务类项目上差距甚大。新加坡在该FTA中开放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共有56项,而GPA(2012版)中仅有30项。在与GPA观察方或非成员签订的FTA中,开放项目清单则基本与GPA保持一致。

最后,除了在GPA(1994版)中有“在加入GPA后的3年内,新加坡将审查当前强制登记制度,并有意消除该制度中可能对GPA缔约方造成的歧视以及公开招标体系中对其投标造成的限制”的注释之外,新加坡在GPA(2012版)和FTA政府采购开放范围方面均没有总注释,或总注释内容与开放实体注释相似。总体上看,新加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例外项目和特殊情况说明较少。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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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48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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