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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协定框架下韩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2-05-09 21:10: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域外经验】

自贸协定框架下韩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

■ 吴文正

目前,韩国已签署并生效的涵盖政府采购实质性内容的自贸协定(以下简称FTA)共有10个,贸易伙伴分别为智利、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下简称EFTA)、新加坡、欧盟、秘鲁、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哥伦比亚。这些FTA大多生效于2010年之后,并且多数是与《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缔约方签订。

右边表格中列出了韩国在GPA和FTA下政府采购起点金额情况。韩国在与EFTA和欧盟签订的两个FTA中分别说明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与GPA和GPA1994相同,在与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三个国家的FTA仅明确了中央实体的起点金额,规定次中央实体和其他实体的起点金额与GPA相同。

韩国与不同贸易伙伴的FTA起点金额不尽相同,总体而言较低于GPA起点金额,开放程度更高。尤其在中央实体的货物和服务方面,针对智利、新加坡、秘鲁、美国、加拿大和哥伦比亚,其起点金额较GPA大幅度降低。其中,韩国在“韩国—智利”FTA中的中央实体货物和服务起点金额最低,为5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简称SDR,注:1亿韩元约等于6万SDR),相当于GPA中的38%。此外,韩国政府在建筑工程市场开放上的态度较为消极,对于三类实体工程的起点金额也始终保持谨慎态度,无论是在两次GPA出价中,还是在任何一个FTA中,都对中央实体、次中央实体和其他实体的工程类项目分别维持了500万SDR、1500万SDR和1500万SDR的起点金额。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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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45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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