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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明确要求不得收取质保金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2-03-14 18:44:2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安康明确要求不得收取质保金

本报讯 记者牛向洁 通讯员滕海涛报道 陕西省安康市财政局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根据安康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为了保证货物和服务质量,不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将其违规转为质量保证金或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提出,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安康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质量保证金一般用在工程类项目当中。根据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在企业中标后、签署合同之前提交,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除了明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外,《通知》还规定,自3月1日起,安康市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也将被纳入诚信记录。同时,《通知》提出,优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及供应商的诚信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15日内退回。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此外,《通知》还要求全面自查清退留存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对于依法不予退还的,按项目预算级次上缴国库。各市、县财政局要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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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31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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