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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信用体系建设仍需更上一层楼

栏目: 2022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22-03-10 23:13:1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信用体系建设仍需更上一层楼

■ 本报记者 昝妍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今年两会,多位人大代表、委员就“信用”话题建言献策。

代表委员热议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认为,近年来,尽管我国社会信用环境不断改善,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明显增强,但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信用标准多、认定宽泛,不同部门评价标准和划分等级不一,导致失信风险大、比例高;失信惩戒缺乏充分法律依据,且惩戒内容过于宽泛。

因此,他呼吁以特别法的形式建立信用制度,确立社会信用管理的密切关联原则、行为与后果对等原则,依法规范信用惩戒事项,明确信用监管措施,开展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等。此外,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提出,建立完善制度规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全国政协委员、房天下创始人莫天全也提出,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财政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其信用体系既包括宏观层面的政府采购信用制度的建构和执行,也包括微观层面对采购主体的信用行为所规定的措施和规则。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在这两个方面都取得了不俗成绩,而上述代表委员的建议对未来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颇具建设性。

政采信用体系建设初有成效

目前,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对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等主体开展信用管理,形成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模式。

放眼全国,对供应商信用管理主要有四种模式,分别为开展信用评价、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以及信用承诺制。

第一种模式,制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以江苏省为例,该省财政部门规定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打分,将信用考核内容细分为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环节,质疑投诉环节,监督检查环节四类31项。该省还将供应商诚信打分的结果运用到采购项目评审中。

第二种模式,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广东省深圳市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并惩戒。

第三种模式,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福建省福州市发布的《福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的21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将视情作出罚款和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第四种模式,信用承诺制。湖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开展前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

目前,全国对评审专家诚信管理主要有两种模式:以评价表考核评审专家诚信履职和通过“打分”方式开展专家信用评价。

第一种模式,以评价表考核评审专家诚信履职。湖南省规定,每次评审活动结束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负责人都要当场通过湖南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填写电子版《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对专家的评审能力、专业水平和履职的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评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则负责对评审专家遵守考勤纪律情况及现场管理秩序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二种模式,以“打分”方式开展专家信用评价。河北省借助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系统,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评价扣分管理,河北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另外,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诚信管理主要有建立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和设置诚信“红黑名单”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建立代理机构诚信档案,设置信用等级。例如四川省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以及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等。信用评价通过自评、财政部门考核等,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诚信从业的人员、技术和资质条件、业绩、诚信从业荣誉及失信处理处罚等,最后根据评价结果给代理机构设置信用等级。

第二种是设置诚信“红黑名单”。例如,河北省沙河市出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对信誉良好的,记入“红名单”,发现违法违规的,列入“黑名单”。对“红名单”中的代理机构,优先推荐使用;对“黑名单”中的代理机构,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参与政采活动。

对于采购人的诚信管理,各地也有很多探索。例如,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于今年印发的《合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信用记录的运用、采购人失信行为的具体形式、信用评价的结果与修复,从而推进了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失信行为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两个等级。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作出认定之日起半年;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作出认定之日起3个月。

信用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根基,对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各级、各地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正在我国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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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30期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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