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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四十四)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2-01-24 20:35:4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四十四)

11.6.7 工程合同中的重要规定

业主和业主代表: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程合同中,业主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通常由聘用机构代表。业主代表是业主委任的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的个人或实体。通常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项目经理(因此,应该是具有适当技术专长的个人,例如:土木工程师或建筑师),除非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这一职能委托给一家咨询公司。

保留金和履约保函:保留金系指从每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留的钱款(以合同中的百分率表示,通常是5%—10%),作为业主(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确保承包商圆满完成工程的手段。接管工程后,业主(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通常将保留金的一半返还给承包商。剩余的保留金通常在工程最终完工后返还给承包商。另一种履约担保形式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持有承包商提供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即期银行保函(或类似票据),以确保工程的实施(详情参见第6.5.2条“细则和投标人须知”第p款和第11.1.5条“履约保函”)。若业主(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承包商的表现不符合要求,应与IPAS协商,根据合同规定执行相关合同程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将银行保函兑现,作为承包商违约的补偿。银行履约保函(或类似票据)直到工程最终完工均应有效,通常会规定,其价值在工程接管后将减半,并于工程最终完工时到期。注意,可要求提供保留金或银行保函(或类似票据)作为履约保函,或要求同时提供两种,只要总担保金额在10%的最大要求范围内。对于偏离上述阈值的情况应得到批准,由项目经理、聘用保证负责人、IPMG和IPAS之间讨论和商定。

预付款银行保函:可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使其能够开工,并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坚持到第一次期中付款。然而,尽可能不鼓励使用预付款。另一个提高承包商现金流的选择方案是定期付款。对于工程合同,预付款通常不宜超过总合同价值的10%。偏离10%阈值的批准应征求雇用保证负责人的同意,并与雇用机构协商。此类付款需要银行保函,以避免相关风险。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接受的所有此类担保均应为无条件的即期担保,合同中提供了必要模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条例规定超过25万美元的预付款必须有银行保函,但仍建议采用较小金额的预付款(详细信息,参见第11.1.4条“预付款”)。为了收回预付款,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在合同中规定每笔中期付款中扣除的百分率,直到预付款金额还清。建议在工程进行一半前后收回预付款,即应规定最低金额,使得承包商能够进场并达到第一次付款。

价格调整:系指在整个合同期限内有一种机制来提高单价的惯例,用以反映通货膨胀。更常用于通货膨胀严重地区的大型合同中。这在某些地区的一般建筑行业中常见,这些地区有明确的机制对此进行管控。情况可能是,如果不把这种机制包含在合同中,将无法吸引到有竞争性的投标。

如果这是您所在区域的标准惯例,您最好采用价格调整来避免承包商抬价递标以涵盖未知的通货膨胀和不熟悉的合同条款和条件。

鉴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运作的工作环境不稳定,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有可能大幅上涨(很少下降,但有时会,例如灾后恢复),针对18个月以上工期的价格上涨条款被认为是谨慎的。

如果有明确的迹象表明未来成本会大幅上升,则可假定承包商在制定相关合同费率时已经将这一点考虑在内。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简明格式、计量价格和总包施工合同均可应对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方法的详细说明将插入到合同价格表中。默认的FIDIC条款可用,或者许多国家都有完善的标准价格调整方法,如果情况是这样,建议使用它们。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小型工程施工合同不提供价格调整功能。若您希望使用价格调整,您则要使用简明格式施工合同。

应急费用和变更:基础设施工程的专业规划和实施需要应急准备金,这是总体范围内针对必要、不可预见和未知工程组成部分的可管理的确定预算。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很复杂。始终包含未知因素。在任何工程合同中不包含应急准备金通常都是疏忽造成的,或者至少会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因需要批准应急相关工作而面临不必要的额外风险和延误成本。

授标申请中应包含6%至12%的应急费用(关于该百分比的例外情况,请参考第10.1条)。应急费用应当与工程本身一起构成采购流程的组成部分。所需的应急费用水平应基于对潜在未知因素(如地面和气候条件)、承包商的完备性以及其他风险因素的了解。项目经理必须根据工程预算平衡此类风险(以及应急费用价值),因为这确实会锁定资金。相反,由于应急费用不足导致对后续提交时间表的影响是一个须考虑因素。应急费用的价值不在合同中予以规定(仅规定管理变更的机制),但是会反映在授标金额中。项目经理(业主代表)可在没有额外采购流程的情况下使用该应急费用来管理变更。任何使用应急费用但未包含在工程量清单费率中或费率表中的变更都将受到合同修订的约束。关于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13.6.2条“工程变更管理”。

颁发接收证书:当指定的认证机构认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已经完工并做好使用准备时,颁发接收证书。

接收通常被称为实际完工,并非总是指工程100%完工,工程的次要部分可在缺陷通知期内完成,但必须得到业主代表的批准。此时,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颁发接收证书,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有效接管工程。项目经理应确保此时可立即移交给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不想接受资产所有权,这有时会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造成麻烦。

通常在接管时,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保留金和银行保函的一半返还给承包商,另一半在最终完工时返还。这将与合同中规定的实际价值保持一致。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最佳做法是规划接管流程,使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以立即将工程移交给最终用户(客户)。这将减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任何时期保留工程的风险。提前与客户和用户规划该流程,令其做好准备,在我方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的同一 天接管工程。

缺陷通知期(DNP):工程(以及合同本身)接收和最终完工之间的时间段。缺陷通 知期是为了有时间让任何缺陷为人所知并得到修复。理想情况下,这段时间足以让工 程度过一个季节性周期或一个完整使用周期。

在整个缺陷通知期内,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定期检查,突出标记任何缺陷,并确保承包商自费进行修复。如果这些缺陷较大,使工程无法使用,则应考虑重新开始该项 的缺陷通知期,从而延长总的缺陷通知期和合同长度。在大部分情况下,这将影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客户协议),需要在延长缺陷期之前予以考虑。不鼓励延长任何项的缺陷期,除非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有可能导致缺 陷重复出现。

为期12个月的缺陷通知期是工程合同的强制性要求。根据工程的情况和性质(例如,当工程是短期临时营地或小型工程时,如院落的边界围栏),采用不同的缺陷通知期可能是合适的,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事先获得聘用保证负责人的书面批准。但是,请注意,当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其客户签订项目(融资)协议时,应首先在聘用 层面讨论这一问题。理想的情况是,项目(融资)协议应保持开放,以涵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监测缺陷通知期的费用。若无法找到一个解决方案涵盖此类费用,应避免缩短 缺陷通知期,并且只有在获得聘用保证负责人的批准后方可做出决定。

最终完工:承包商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和工程的义务或责任的结束。此时,工程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负责,直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最终移交给最终用户或客户。还建议在最终移交给客户的同时协调此事。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最终完工时返还银行履约担保,向承包商进行最终付款,并退还最后剩余的保留金(若适用)。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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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19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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