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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能否“一肩挑多担”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12-13 20:00: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注册建造师能否“一肩挑多担”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那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否在技术需求中对这一规定加以明确,如果采购文件中对此没有约定,采购结果公布后,成交供应商被质疑“拟派注册建造师已在其他多个在建项目中担任负责人”,又该如何认定?

回答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多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理应执行。”政府采购专家岳小川表示。

“《办法》是对人员的要求,跟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关联。”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进一步解释道。

既然是强制性规定,自然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加以明确。这是多数受访对象的观点。

“无论作为技术要求,还是资格要求,采购文件理应根据项目所需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书面承诺函。”李莹说。

“如果采购文件没有对此加以要求,那就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岳小川认为,由此可判定采购结果无效,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供应商对这一问题提出质疑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先要根据质疑函进行有关核实,重点审核该注册制造师是否在多个在建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对于如何把好“核实关”,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给出了两个“小妙招”。

一是看拟聘任注册建造师的签字或盖章是否出现在多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并核对有关日期。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二是看该名注册建造师是否已经从其他项目中“撤离”。《办法》第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如果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或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此外,李莹认为,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判断该事项是否可以纠正,是否影响成交结果,是否可以继续实施项目。如果并不影响成交结果和后续实施,即使拟派注册建造师存在“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事实,还是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延伸阅读

注册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关于这一概念,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找到依据。前者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后者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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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0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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